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怄气 决斗 马路 司机 相互

司机相互怄气,竟把马路变成“决斗场”?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4-17 22:35:05 浏览1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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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怒司机因争抢道路相互追逐碰撞,多车被撞,多人受伤。受害人应当如何维权?

司机相互怄气,竟把马路变成“决斗场”?音频:进度条00:00 04:50 后退15秒倍速 快进15秒合集#以案说法 12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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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张亮(化名)正准备向右变道进入右转专用路,不料后方不远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响起喇叭声,速度也没有降低,直至超越张亮后右转。

张亮见状,便想与其较劲,猛踩油门,追着客车开去。路上张亮不断变道,加速、减速以阻碍客车的前进方向。客车司机杨超(化名)见张亮直冲自己而来,他也不停换踩刹车、油门,忽快忽慢。两车在路上追逐竞驶,往来车辆竞相避让。客车上的乘客惊吓不已,车内的孩子被吓得哇哇直哭,有乘客要求杨超不要斗气开车,但杨超听不进去依旧继续追逐。不料,悲剧出现了....

此次事故最终导致7辆车辆受损,4人受伤,其中胡进经抢救无效死亡,另外3名受害人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被撞7辆汽车的损失共计10万余元。张亮、杨超分别向死者胡进的家属先行赔偿了5000元,随后两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最终张亮、杨超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年。

受损的车主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亮和杨超对其车辆维修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要求两人限期履行。

死者胡进的母亲得知儿子遭遇车祸丧生的噩耗,承受不住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打击进了医院。胡进的姐姐向人民法院提起生命权纠纷之诉,要求张亮、杨超及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各项损失。

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胡进所花医疗费、丧葬费及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因未超出两车所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不计免赔的保险限额,由保险公司在两车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 【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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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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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 律师 郑绍燕

Q

为什么张亮、杨超被判决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危险驾驶罪呢?

A: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犯罪构成的主体、侵犯的客体要件上均相同,区别在于客观要件及主观要件方面不同。客观要件的不同即行为方式的不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主观要件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故意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不仅要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是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本案中,张亮、杨超在车流量大的路段多次变道“蛇行”,减速、加速交替,相互阻碍对方正常驾驶最终导致相撞,分开后与其他行驶车辆相撞,造成的财产损失较大。说明两人在主观上存有故意,并希望或者放任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可能遭受损害的结果发生,其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这四种行为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因此应当认定其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Q

针对导游向游客索取小费的情形,我国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呢?

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规定: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Q

刑事案件涉及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可通过什么途径进行救济?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二百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本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判决。

因此,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及财产损失赔偿。

Q

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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