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第113期
近日“中国电科员工因清明节被强制加班怒怼领导”的聊天记录在网络上流传引发网友围观。
官方虽已就截图内容进行辟谣,但网络热度仍未消减。此时大众的关注点已经不是中电科事件是否属实,而是关于疯狂内卷的“狼性文化”、 人浮于事的“无谓加班”的批判,因加班话题精准击中了加班族的痛点。
#加班文化为何屡禁不止#等多个相关话题经常登上微博热搜。
那么,劳动者是否能拒绝加班呢?法律对于加班有哪些限制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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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如何界定加班?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 不超过8小时、平均 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即标准工时制。超出这一工作时长规定,或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构成加班。
02
加班工资怎么算?
《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劳动者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上述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工资。
03
加班有时间限制吗?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 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 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 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但是,《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4
加班证明有哪些?
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含有加班内容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
●单位盖章的考勤表;
●加班开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记录;
●加班通知,如微信群、QQ、企业微信通知等;
●双休日、节假日出差的机票、车票、发票等;
●有支付加班费记录的工资条;
●加班期间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的记录;
●证明存在加班的工作记录和工作成果;
●同事之间的证人证言等。
05
能拒绝强制加班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增加其工作任务,是违法的!
另外,有一类人加班加点有时不违法!
这就是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根据上述审批办法,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 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 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 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平时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深圳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被安排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 300%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注意!!!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少企业将加班上升为员工考核的重要参考事项,甚至形成职场生存潜规则,殊不知有可能已触碰法律底线。
企业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单方面 “发号施令”,更不得违反法律底线,侵害到劳动者休息权甚至生命健康权。同时,面对用人单位的不合理要求, 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期法律观点由 宝安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郑茂侦律师撰写。
郑茂侦
宝安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
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擅长起草、修改各类合同和制定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处理过多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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