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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流 致歉 赔偿 活动 公司

在竞品内引流,某公司被判赔偿203万;B站就《原神》活动致歉 | 一周说「法」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4-17 00:39:03 浏览1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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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诺诚游戏法 朱骏超 姚伊新 黄益相

一周说「法」系列文章将搜集当期游戏行业的相关资讯,并以法律角度进行盘点和解读。

01

某公司在竞品游戏内拉人,构成

不正当竞争被判赔偿203万

2022年度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其中包括江苏欢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海南顺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中,原告江苏欢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游戏《盟重英雄》及《美杜莎传奇》,被告海南顺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同样运营传奇类游戏,并与游戏公会合作,在原告游戏内诱导玩家添加微信,通过诋毁等手段诱导玩家放弃原告游戏,转而下载其推荐的游戏,这些网络“水军”均是来自于被告雇佣游戏公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委托游戏公会推广其游戏,推广人员以虚拟玩家身份实施被诉行为,被告是拉人行为的提出者和受益人,在对该行为具有制止的权利和能力的情况下,采取了实质上认可的态度并下达指令使该行为持续进行,应当认定是被诉行为的实施主体。

被告用比正常宣传推广更低成本的方式争夺涉案游戏既有客户资源,抢夺交易机会以获得利益,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客观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网络游戏行业普遍认可的商业道德,影响了原告对玩家的后续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害,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据此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

诺诚评论:

近年来,不少游戏公会通过去其他游戏“拉人”的方式来获取用户。

展开全文

由于这类行为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界定的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对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断,通常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兜底性条款的规定: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以及该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于恶意拉人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需要进行必要的初步举证:

论证该种方式借助于其他公司游戏取得的竞争优势,用来提升自身在游戏市场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并且会导致游戏公司的原有玩家和潜在玩家流失,导致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行为受到实际损害,且会使游戏运营方不再投入游戏自身的创新和运营,长此以往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客观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判赔金额高达203万元。

其中支持诉请200万元经济损失,系因原告实际损失及侵权人获益难以确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法定赔偿(500万元以下)原则,以及综合权利游戏商业价值、侵权情节恶劣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性、主管恶意等情节综合酌定赔偿,在同类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确属罕见。

02

出租游戏账号涉刑

2022年12月,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对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成某提起公诉,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件中,成某批量购买了即将成年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通过换绑实现对多个游戏账号的掌控,在替换注册信息几天后就不再受防沉迷系统规制,成为成年人的游戏账号,进而可以出租给未成年人。

后法院判处被告人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同时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诉求,判令成某删除已收集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1.4万余元,并以参加公益服务等形式修复受损公益。

诺诚评论:

最严防沉迷政策实施后,大部分游戏公司均严格限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间,并要求用户进行实名注册,头部游戏公司还设置了多重人脸验证关卡,严格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但网络游戏黑灰产业链屡禁不止,其专门进行买卖个人信息、出租游戏账号、利用“黑科技”通过人脸认证等交易进行牟利。

这类行为一方面是绕开游戏公司防沉迷,为未成年人沉迷游戏提供“便利”,帮助“过脸”,违反了网络游戏需实名认证的政策规定;

03

B站因涉嫌泄露用户

个人隐私致歉

近日,B站上一项名为「解锁原神风格的自己」的活动因涉嫌泄露个人隐私引发热议。该活动中,用户可以上传自己的肖像图,通过AI生成《原神》风格的二次元形象和视频。生成后,用户可以点击发布视频并领取专属形象。

但随后有网友发现,发布的视频中会带有用户自己上传的肖像图,而活动页面中却没有给予明确的提示。此举涉嫌泄露个人隐私,在社交平台持续发酵。

图片来源于B站

收到反馈后,B站官方公开道歉,并对活动规则进行了修改。如下图所示,完善后的规则中,明确了用户可以选择是否公开原图,而且在用户选择发布视频前,也会提醒用户视频中含有肖像图。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

04

“古剑”商标关键词推广案,

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近日,成都玖壹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壹玩公司”)与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烛龙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判决被公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玖壹玩公司的被诉行为已经侵犯烛龙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

诺诚评论: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而关于“类似服务”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因此,“类似服务”不能仅仅从具体的服务方式上来认定,更应当结合所提供的服务的目的、内容等判断是否构成相似。

本案中,玖壹玩公司使用的标识与烛龙公司的涉案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均相近,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点击涉案链接显示的被诉侵权网站显示热门手游排行榜,还显示了部分游戏名称,与烛龙公司的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商品/服务,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且玖壹玩公司在奇虎公司网站中设置关键词、在搜索结果中使用近似标识所致,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并最终判决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

05

魔爪公司维权,游戏公司不能

使用“Monster”这个词?

据报道,近期游戏开发商Glowstick Entertainment旗下的《黑暗欺骗:怪物与凡人》(Dark Deception: Monsters & Mortals)游戏卷入商标侵权纠纷。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

根据游戏开发商 Glowstick Entertainment 的说法,能量饮料制造商 Monster Energy(国内称之为“魔爪”)对旗下Dark Deception: Monsters & Mortals 游戏名称中使用“Monsters”一词提起法律诉讼。Glowstick 在其徽标中使用黑色和霓虹绿色也是Monster Energy提起诉讼的另一原因。

Monster Energy产品图片(左)

Glowstick Entertainment标志(右)

Glowstick 创始人 Vincent Livings 在Twitter上发文表示,魔爪的律师要求不得使用和注册任何包含monster、monstrous、monstrosity、beast和unleash等单词的标识,以及爪子图标、怪物风格的字体和标志,以及绿色、白色或黑色的标志。

同时,Glowstick 创始人表示,“Monster Energy 是一个臭名昭著的商标巨魔”,将在法庭上与 Monster提出的索赔作斗争。

这并不是Monster Energy第一次就其商标提起诉讼。早在2020年,Monster Energy就曾对Ubisoft(育碧)旗下的Gods and Monsters游戏的名称提出过异议,Energy 的反对是基于商标混淆的可能性。

他们指出了其 Monster 品牌如何在视频游戏领域中使用 —— 用于游戏服装和配饰,作为电子竞技活动的赞助商,甚至用于实际的视频游戏(Monster Energy Supercross:官方视频游戏)。

Ubisoft(育碧)随后的反驳否认有任何潜在的混淆,并指出“Monster”一词的数百种其他用法目前都是有效商标。不久之后,Ubisoft(育碧)确认该游戏名称修改为Immortals:Fenyx Rising。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

此前,魔爪曾对其他品牌名称中包含某种形式的“怪物”的商标在日本提出大量的异议。

Monster Energy知识产权持有人认为,其他Monster品牌的商标会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认为与流行的能量饮料有某种联系。宝可梦(Pokémon)和怪物猎人(monster hunters)是最引人注目的目标之一。但最终日本特许厅认为,“Monster Strike”的商标和缩写“Monst”不存在混淆风险,最终维持了商标注册。

目前,Glowstick Games得到了较多的舆论支持,但法律站在哪一边尚难断言。随着Monster Energy的影响力和规模扩大,或许“Monster”带来的争端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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