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冷水江女教师被害案第三人将受审的消息在网上引发一波热议,很多迹象表明当年被判入狱的两少年有可能蒙受了一定的冤屈,由此陈律师想起了当年轰动一时的“张文中案”,这算是企业家平反第一案,具有非比寻常的意义。
然而,我们不由会想到,从企业家到普通人,为何“冤假错案”时有发生,甚至有的案子在今天看来漏洞百出,当年是怎么立案、审查和错判的?这些“冤假错案”平反之后依法追责了吗?造成冤案的当事人都能受到严厉的制裁吗?
带着这些问题,今天陈律师跟大家探讨一下“冤假错案”在我国的追责问题。
还是从张文中案说起,前文提到2018年张文中已经彻底平反,他蒙受了十年的不白之冤得以昭雪。至此,张文中案就没有遗憾了吗?有!而最大的遗憾莫过于没有追责!没有对当年参与冤假错案的人,包括公检法的那些参与者和作恶者,没有任何追责信息。不追责,冤案还会继续发生。
无独有偶,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张玉环案等数十起重大冤假错案被纠错后,都出现了后续追责举步维艰的问题。 并非当事人不愿追责,张玉环出狱后反复念叨的是:追究刑讯逼供者的责任。而真实情况如何呢?当年那些肇事者、参与者、作恶者多数并没有受到严厉的制裁。
曾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调查发现,国内“冤假错案”多数“止步于国赔”,在追责过程中,鲜有一查到底的案例。有的被追责人数虽多,但被质疑力度不够;有的涉事民警被追责时自杀,导致后续追责不了了之;有的办案人现在已身居高位,或早已退休,追责阻力重重;还有的当事人在各种因素下,主动放弃追责。简而言之,对蒙冤者来说,追责之路甚至比平反之路更为曲折漫长。原因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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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我国在办案流程的设置上,不存在冤假错案的天然漏洞。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一般要经历三个阶段,一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二是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三是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各自又有着自己的办理程序,彼此之间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和监督的,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都可以提出抗诉,严格执行的话是能有效预防冤假错案的。
而之所以多年来冤假错案仍是不断,原因主要归结为两个:一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检法三方未切实履行制约原则,彼此之间相互迁就过于配合,对于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瑕疵的案子,违背原则甚至违背程序地进行了起诉和判决。二是追责不力,对当年的错案办理责任人追责不严。当前,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都各自出台了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关键在于没有落到实处。除了上述公检法系统内部制定的制度,我国还缺乏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的冤假错案预防和追责机制,无形中给了责任人一些进行责任风险规避的空间,这也是目前立法层面应予以改进的。
那么,面对冤假错案,面对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作为甚至渎职行为,公民就没有任何办法,只能束手无策了吗?
当然不是。中央政法委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已经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意见》强调,强调,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意见》还指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相信,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冤假错案”会越来越少,而当初制造冤假错案的人也会付出应有的代价,司法的公平正义也将更加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