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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 足额 报酬 情形 及时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但拿不到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4-16 22:41:02 浏览1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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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又如《深圳员工工资支付条例》附则第六十一条的解释“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超过本条例规定或者认可的工资支付最后期限,未支付或者未全额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

实务中,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但劳动者拿不到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但离职前又足额发放的。

用人单位虽然存在克扣、延发工资等情况,但在劳动者离职前又能足额或大致足额发放的,劳动者再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去解除合同主张补偿金的话,实践中是有败诉风险的。以深圳为例,根据《深圳劳动案件裁判指引》第八十四条认为“对于用人单位有延期发放工资的情况,但在劳动者离职前已经发放,劳动者再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2、用人单位虽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但实非恶意拖欠、违法克扣的。

有的时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薪酬计算的问题上发生争议,或者用人单位对法律规定可能存在一些误解而导致实际发放的薪酬与法定标准不符,这种情况的下虽然用人单位存在延发少发工资的事实,但没有主观恶意,实践中也不应过多诟病,以此为由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可能得不到支持。

综上所述,法律法规关于拖欠、克扣劳动报酬的定义,均有着重“无故”、“违法”“恶意”的主观前提,因此我们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定性应主客观相结合去综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