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达州市机动车监管信息平台进行巡查时发现,个别机动车检验机构对车辆尾气检验时有明显排放黑烟的行为。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打击弄虚作假行为,2022年6月,达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达州云内华川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川公司)、宣汉兴科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科公司)、宣汉县永安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三家公司出具的部分机动车检验报告存在问题,涉嫌弄虚作假。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调取涉案车辆尾气检验监控视频,对相关人员开展询问,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经查,上述三家公司在对柴油车进行排放检验时,有部分车辆在检验过程中存在明显黑烟现象,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中“如果车辆排放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这些车辆排放检验应判定不合格,但三家公司为涉案车辆出具了排放检验结果合格的报告(华川公司6份、兴科公司4份、永安公司2份)。
【查处情况】
上述三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2年9月,达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作出对华川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和罚款18万元、兴科公司没收违法所得320元和罚款17.87万元、永安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和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图示 兴科公司尾气检验机动车排放明显黑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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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 永安公司尾气检验机动车排放明显黑烟
图示 华川公司尾气检验机动车排放明显黑烟
【启示意义】
当前,机动车尾气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一个重要因素,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是把控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的重要关口,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但一些检测机构违反操作规程,为尾气排放不合格的车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不合格车辆带病上路。目前,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视频监控已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通过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加强对视频监控平台的日常巡查,第一时间锁定违法线索,再通过现场核查的方式,是打击机动车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的重要手段。
案例二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达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处理信访举报中,发现四川中天联合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处置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东北气矿8口老井的钻井岩屑时,提供的一般固废转运联单上载明的钻井岩屑接收单位及贮存地点与实际接收单位及贮存地点不符,涉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转移联单。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在广安市生态环境局的配合下,赴联单上的接收单位进行了核实,对相关人员开展询问,查明实际贮存地点,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的规定。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2.21万元,并对该公司项目经理蔡某某处罚款5.5万元。
【启示意义】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多,链条长,容易形成执法监管上的盲区。办理本案时,执法人员与兄弟局协调配合,根据联单顺藤摸瓜,查清每个环节,巩固证据,对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弄虚作假的行为严厉打击,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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