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黄金,在很多人眼里就是财富的象征,很多人都用黄金来投资和储值,如果一个人手里边有几公斤的黄金,那么一定是令人非常羡慕的。今天我们分享的案例的主人公手里边也有几公斤的黄金,但是这些黄金却被违法扣押了20多年。
案情简介:
时间追溯到1994年,32岁的马先生和同村几十人在甘肃省的一个金矿采到了一批黄金,据马先生所述,这批黄金共7800余克,然后大家一起商量着由马先生联系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办理出售。
但是,因为收购指标已经用完,没有办法收购这些黄金,于是马先生回到甘肃另外找银行出售,在马先生乘坐出租车去往兰州的途中,被青海省公安厅的工作人员拦截并且抓获,马先生携带的黄金全部被扣押,但是却没有被出示扣押清单。
青海省公安厅查获,公安机关认为马先生涉嫌贩卖黄金,决定对其收容审查。在看守所呆了6个月后,马先生被释放,1995年1月17日,青海省公安厅解除了对马先生的收容审查,马先生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恢复了人身自由。
但是,马先生虽然人被放出来了,但是好几公斤的黄金却一直被扣押着,黄金并没有归还马先生,期间马先生通过各种方式多次讨要被扣押的黄金,但是都没有结果。虽然一直没有要到黄金,但是,马先生一直在坚持。
时光飞逝,转眼间,20多年过去了,但是马先生始终没有放弃对自己被扣押黄金的讨要。
展开全文
2016年,马先生选择向青海省公安厅申请刑事赔偿,请求青海省公安厅返还扣押自己7800余克的黄金。
但是,自青海省公安厅收到马先生的赔偿申请之日起,过了两个月了,青海省公安厅始终没有对马先生作出任何的答复或者是赔偿决定。
眼见青海省公安厅过了法定期限依然不作出赔偿决定,马先生决定不再等待,选择向公安部申请复议,请求青海省公安厅对于自己的刑事赔偿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公安部收到马先生的复议申请之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青海省公安厅在两个月内对马先生的刑事赔偿申请作出答复。
从2016年,马先生向青海省公安厅申请刑事赔偿,直到2020年11月25日,在公安部的责令下,青海省公安厅终于对马先生的刑事赔偿申请作出了答复。
虽然青海省公安厅对马先生的申请作出了答复,但是答复的结果却不令人满意,答复的内容是不予赔偿。那么,为什么不予赔偿,青海省公安厅给出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青海省公安厅一分不赔的理由一个是马先生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另一个是距离黄金被扣押是1994年,已经过了20多年,早已经过了2年的刑事赔偿的时效。
好几斤的黄金被违法扣押了26年,黄金的价格已经从当时的100多元一克,上涨到400多元一克,自己却一分钱赔偿都没拿到,马先生再次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
2021年2月22日,公安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青海省公安厅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返还马先生黄金5183.496克(足金)。
从1994年黄金被扣押,到2021年黄金被返还,经过了27年的不断争取,马先生终于要回了属于自己的黄金,通过自己的坚持不懈,争取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案说法:
1、青海省公安厅一直扣押马先生的黄金是否违法?
1994年,青海省公安厅因为马先生涉嫌贩卖黄金,将黄金进行扣押,但是其并没有能提交扣押清单等证据证明扣押行为的合法性,并且马先生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说,青海省公安厅扣押黄金20多年是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的,青海省公安厅扣押马先生黄金的行为违法。
2、针对青海省公安厅的违法扣押行为,马先生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但是在本案中,黄金被违法扣押的行为一直从1994年持续到2021年,违法行为一直存在,所以依然适用《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所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青海省公安厅的违法扣押黄金行为,马先生是有权申请国家赔偿的。但是,同时,需要我们注意的是,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申请国家赔偿也是有时效的,不是只要有赔偿依据,什么时候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如果过了法定的时效期间再申请国家赔偿,那么赔偿义务机关是不搭理你的。
那么,申请国家赔偿需要在什么时间提起呢?在《国家赔偿法》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所以说,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是两年,如果过了两年的时效,你才去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即使你的理由在充分,但是因为过了法定的申请行政赔偿的期间,那么赔偿义务机关是有权对你的赔偿申请置之不理的。
但是在本案中,虽然马先生的黄金从1994年就被扣押了,但是申请赔偿的时效不应该从1994年计算,因为黄金被违法扣押的行为一直存在,黄金被扣押了27年,所以违法扣押行为一直存在,并不存在经过了两年的赔偿时效的问题,所以说青海省公安厅以过了时效为由拒绝马先生的赔偿申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法律和情理上都无法得到支持的。
3、为什么马先生申请的是7800克黄金的赔偿,公安部却责令返还马先生黄金5183.496克呢?
马先生主张扣押的黄金是7800余克,而根据当时办案民警的描述,扣押黄金称重5000克左右。
而由于当时扣押黄金的时候,并没有制作扣押清单,所以扣押的黄金具体是多少根本无从考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扣押黄金的数量呢?
最终,公安部依据法律的规定,以及在案的证据,酌情确定了赔偿黄金的数额。
经过20多年的不懈坚持,马先生终于争取到了自己的权益,而这件事,一方面体现出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进步,同时也进一步凸显了程序正义对于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
我们讲说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不仅要有事实依据,而且要遵守法定的程序。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也是如此,要严格按照法定的办案程序办理案件,有权不能任性,按程序办事,才能进一步避免权力被滥用,更好地保护群众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