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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 索要 婆婆 法院 向前

婆婆帮忙带娃向前儿媳索要10万元带孙费,法院这样判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4-15 16:06:02 浏览1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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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山东宁阳的李女士将原儿媳姚女士告上法庭。2013年姚女士和苏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小苏。婚姻续存期内,因为苏先生工作性质问题,常年在外,姚女士要兼顾带娃与工作,所以常常拜托婆婆李女士帮忙带娃,诸如:接送小苏上下学,照看其饮食。

2021年二人离婚后,李女士将姚女士诉至法庭,以“姚女士承认因苏先生工作原因以及自身工作原因没时间实际抚养孩子,系李女士常年照顾抚养孙女”为由,要求姚女士支付其经济补偿10万元人民币。经法院审理后,对李女士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李女士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在姚女士及苏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照看小苏时,系李女士接送、照顾了小苏,也为此付出了一定的精力和支出,但不能证明苏先生及姚女士放弃、无力对女儿进行抚养或要求李女士进行抚养。父亲苏先生常年在外工作,母亲姚女士既要忙于工作、又要照顾孩子,期间李女士作为婆婆和孩子奶奶代为照看孩子,也符合我国爱幼助幼的优良传统和家庭道德伦理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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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姚女士及苏先生为了抚养孩子、营造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先租房后买房,各自努力工作,身体力行地抚养了孩子,尽到了对孩子抚养的责任。

综上,姚女士及苏先生对苏先生的抚养尽到了保护和教养的责任,李女士提出因其对小苏的照顾、接送上学而要求姚女士支付抚养照顾小苏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这个案例其实没有什么争议点,但其中的法律知识,小包拯还是想和大家唠唠,比如什么叫抚养,为啥苏先生常年在外,法院也认为他尽到抚养义务呢?李女士作为奶奶对小苏有抚养义务吗?

法律上什么叫尽到了抚养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 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父母对子女履行了教育养育、保护、医疗等义务,可视为履行了抚养义务。

结合上述案例来说,二人在未离婚前,便为了小苏能有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进入更好的学校努力工作,先租房后买房,苏先生独自在异乡打工与妻子孩子异地,姚女士一肩扛起家庭与工作,二人当中承受的经济压力与生活压力可想而知。

离婚后,虽然苏先生作为父亲因工作性质原因常年在外务工,姚女士作为母亲因工作繁忙时常无法正常接送孩子,从始至终二人并未做出弃养的行为,都有为小苏正常的生活、上学、医疗付出金 钱与精力,可视为尽到了抚养义务。

李女士作为奶奶对小苏有抚养义务吗?

没有。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 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未成年孙子孙女的,祖父母对孙子孙女有抚养义务。

根据上述案例而言,显然小苏的父母尚在,且身体健康拥有较为良好的经济能力,这种情况下李女士对孙女小苏是没有抚养义务的。虽然如此但我国《民法典》第 一千零四十三条也有规定,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尊老爱幼是我国自古以来的传统美德,儿孙绕膝也一直被我国老人视为一种天伦之乐。既然如此,我们就应该好好思考,把寻常人家含饴弄孙的亲情当做真金白银的货币交换,甚至闹到对簿公堂,是否会破坏家庭的和睦?孩子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是否也会受到伤害呢?

好了,今天的案例小包拯就先分析科普到这里,大家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欢迎留言评论告诉小包拯哦~

本期文章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 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 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 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