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兴宁市城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和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暨建立兴宁城区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等有关问题征求意见公告
经过市场调查、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及风险评估工作,依据国家和省的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市发展改革
局制订了《兴宁市城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和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暨建立兴宁城区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管道燃气用气类别
管道燃气用气分为居民生活用气和非居民用气两种类别。管道燃气居民用气分类使用范围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18]10号)的规定执行。公用性质用气和工商业用气归并为非居民用气(大用户除外)。
二、管道燃气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气配气价格:1.0455元/立方米(含税)。
销售价格: 居民生活用气基价(一档)为4.8元/立方米,第 二档气价为5.3元/立方米,第三档用气及以上为5.8元/立方米。集体用户气价为4.8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0.98元/立方米(含税)。销售价格(最高限价):5.76元/立方米;公用性质用气4.95元/立方米。
(三)说明:销售价格由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
三、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一)居民用气量分三档。以年为计算周期,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家庭平均按4人核定。阶梯气量分三档:一档按7立方米/人.月,户年用气量为0—336(含336)立方米;第二档按7—11立方米/人.月,户年用气量为336—528(含528)立方米;第三档按11立方米/人.月以上,户年用气量528立方米以上的部分。
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的用气量标准按家庭4人核定,超过4人的家庭,可根据实际人数核增气量期数,每增加1人,可在各档气量上限基数上相应增加7立方米/月,年增加84立方米,以此类推。属于此类用气户,本地居民凭户口簿,非本地居民凭居委会或相关有效证明,到兴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核增手续。
(二)阶梯气价分三档。各档用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第一、二、三档气价保持不高于1:1.2:1.5左右的比价。
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用气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气价执行,公用性质用气价格按不高于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气价的1.1倍执行。
四、实行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18]10号文)规定,为解决气源价格频繁波动与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相对固定的矛盾,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建立兴宁城区管道管道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
展开全文
(一)启动条件
1.确定气源采购成本基准价。以上次调价时确定的气源采购成本作为基准采购成本,批复文件执行时间作为价格联动起始日。
2.居民购销价格联动启动条件。当时间连续达到180天,且气源采购成本加权平均价较基准价累计上下浮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适时启动管道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成本进行同向调整。原则上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每年联动调整次数不超过2次。
3.非居民购销价格联动启动条件。当时间连续达到90天,且气源采购成本加权平均价较基准价累计上下浮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适时启动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购销价格联动机制,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成本进行同向调整。原则上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每年联动调整次数不超过4次。
(二)调价幅度
1.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公式计算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居民各档用气价格统一按照调整额调整,上调幅度不超过居民第一档销售价格的10%,超出部分在后续联动周期适时疏导或对冲。当平均上游价格下调时,应在合理疏导对冲后,及时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降低销售价格。
2.非居民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成本联动。价格主管部门只调整非居民销售基准价,供需双方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3.对于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下一次联动进行补偿或扣减。
(三)联动公式
联动调整后用气销售价格=现行用气销售价格+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
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气源采购成本加权平均价-基期气源采购成本加权平均价。
(四)调价程序
当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时,相应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不再举行听证会;具体程序:由燃气经营企业向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符合价格联动启动条件的,经核准后,报市政府审定。
(五)进货报告制度
为加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管理,加强对进货价格的监管,燃气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送气源采购成本原始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及时报送气源采购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等相关资料。
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气源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同类气源价格时,参照周边同类气源价格水平确定。
五、对低收入困难群体实行用水优惠
城区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及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发证的特困职工家庭生活用气,按居民生活基价(第一档销售价格)的80%计收气费。属于此类用户可凭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和所在地居委会证明到兴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六、执行时间
从2023年 月 日(抄见气量)起执行,有效期5年。
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4月10日
关于兴宁市城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和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暨建立兴宁城区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的公告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规定,市发展改革局于2023年4月7日上午组织召开了兴宁市城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和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暨建立兴宁城区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听证会,听证会后市发展改革局对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研究,现将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说明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建议
(一)听证会参加人认为,市发展改革局在此次听证会前做了大量细致详实的工作,先后发布2次公告,各项工作履行了规定的程序,会议材料准备充分,并在听证会正式召开前15天送达听证会参加人。参加人依法审核了《关于兴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配气定价成本监审的报告成本监审报告》和《兴宁市城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和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暨建立兴宁城区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方案》,认为成本监审结论科学、真实可信;方案做足功夫、编制依据合法合规。
(二)听证会参加人认为市发展改革局在制定联动机制方案、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方案以及销售价格方案,依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理由充分而且合理,均同意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和建立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参加人在拟定的两个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方案中,表示方案(一)价格较低,可以接受,参加人均选择了方案(一)。个别参加人认为,我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自通气8年来,一直执行试行价格,未实行正式定价,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制定的销售价格水平,肯定有制定的理由,作为消费者,当然希望价格越便宜越好。但只要不超过周边县区的价格水平,还是可以接受的。
(三)个别参加人提出的购气价格和安装费偏高、燃气设备知识宣传偏少、居民用气量标准偏低等方面的问题;部分参加人针对我市天然气市场的健康发展,确保居民的用气需求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一是希望燃气公司积极通过努力拓展市场、优化自身管理、降低燃气成本,让广大市民享受到更加优质的服务;二是做好积极引导和宣传,让居民和企业了解管道燃气价格政策,并理解支持,减少对社会的影响。
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
(一)对“购气价格和安装费偏高、燃气设备知识宣传偏少、居民用气量标准偏低”问题,兴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现场解答:兴宁目前暂时还是通过槽车来运输,所以它的成本会比长输管道地区偏高,预计长输管道接通后,兴宁的采购价格也会有一个下降空间。从目前的数据来看,居民用气量方面确实只有8%的用户超过了这个(336立方米/年)标准,公司表态,如果实行以后偏差太大,为了保障民生,保障兴宁百姓的利益,公司还是会尽量做一个调整。
(二)对“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确保居民的用气需求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予以采纳。市发展改革局将加强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加大对燃气行业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燃气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做好供气保障,提高安全用气和智慧用气水平,同时做好内部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满足群众对高品质生活需求。
三、方案汇总
在本次听证会上,我们对听证参加人的发言进行了记录,会后对代表的发言进行了总结和汇总,结果是:参会的17人中,有17人同意方案(一);17人均同意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和建立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综合上述情况,制定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方案(一)比较合理,即: 居民生活用气基价(一档)为4.8元/立方米,第二档气价为5.3元/立方米,第三档用气及以上为5.8元/立方米。集体用户气价为4.8元/立方米;非居民销售价格(最高限价):5.76元/立方米;公用性质用气4.95元/立方米。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用气量分三档:一档按7立方米/人.月,户年用气量为0—336(含336)立方米;第二档按7—11立方米/人.月,户年用气量为336—528(含528)立方米;第三档按11立方米/人.月以上,户年用气量528立方米以上的部分。同时,为解决气源价格频繁波动与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相对固定的矛盾,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建立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
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