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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 湖南 民族 优惠 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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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4-15 13:47:03 浏览1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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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根据《省教育厅 省委统战部 省民宗委 省公安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台办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调整高考加分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20〕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二条 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由各级民族、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负责。按照职能分工,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民族部门职责

1、负责本地区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负责对民族优惠加分政策进行宣传。

3、负责把关考生民族成份的变更和核对申请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的相关材料。

4、负责在综合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结果的基础上,对考生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的加分类别进行审批。

(二)教育部门职责

1、负责对民族优惠加分政策进行宣传。

2、负责审核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院校)申请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考生的学籍和实际就读年限。

3、负责对申请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考生资格审核信息进行公示,并根据民族部门审批的加分类别对考生实施加分。

(三)公安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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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审核考生户籍信息(包括民族成份变更、更正和户口迁移、补登等变动信息)。

2、市(州)公安部门负责对考生民族成份变更、更正和户口迁移、补登信息进行复查和认定。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1、负责对技工院校考生进行民族优惠加分政策宣传。

2、负责审核申请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技工院校考生的学籍和实际就读年限。

3、负责对技工院校考生申请民族优惠加分政策考生资格审核信息进行公示。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民族自治地方为自治州、自治县和经国家批准享受民族自治地方待遇的县(区);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是指会同县、沅陵县、绥宁县、江永县、石门县、慈利县;民族乡是指除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乡以外的其他民族乡(名单见附件2)。散居区是指除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和民族乡以外的地区。

第四条 考生申请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的资格条件:

对考生申请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的资格条件实行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年限三重认定(“三统一”),即具有我省同一县(市、区)高中阶段 3 年完整户籍、学籍和连续 3 年实际就读,申请时的户籍与高中阶段3年完整户籍在同一县(市、区)的考生方可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申请民族乡民族优惠加分政策资格的考生必须在民族乡具有高中阶段3年完整户籍。民族自治地方可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湖南省进一步调整高考加分政策实施办法》(湘教发〔2020〕17号文件)精神,把握好“三统一”的范围。

与上述条件不符,或者存在违规办理户口迁移、补登和民族成份变更、更正等情况的,不享受该加分政策。考生加分资格审核通过后至高考当年6月7日前户口迁出所在县(市、区)的,取消加分资格。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可以申请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

1.2023年、2024年,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5分,2025 年高考起加10 分,面向全国招生高校投档录取使用。

2.2023年、2024年,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 分,面向我省省属高校投档录取使用;2025 年高考起取消加分。

3.2023年、2024年,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 5 分,面向我省省属高校投档录取使用;2025 年高考起取消加分。

4.2023年、2024年,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以及民族乡的汉族考生加 3 分,面向我省省属高校投档录取使用;2025 年高考起取消加分。

5.2023年、2024年,散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 3 分,面向我省省属高校投档录取使用;2025 年高考起取消加分。

第六条 考生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少数民族成份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七条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系统及时申请民族优惠加分资格,如实填写相关信息。考生网上申请结束后,全省统一启动资格审核程序,确定审核时间。审核工作应于高考当年的4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考生资格审核一律由考生户籍所在地(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负责。

第九条 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民族、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及时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信息,便于考生查阅民族优惠加分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审核办法。

第十条 根据考生申请情况,相关部门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审核。

1、无民族成份变更、更正和户口迁移、补登等情况的考生,经考生所在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公安和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后,由县(市、区)民族部门负责审批;有民族成份变更、更正和户口迁移、补登等情况的考生,经县(市、区)、市(州)两级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市(州)民族部门审批。

2、本办法中所指户口补登是指申请登记户口时已满3周岁。高中阶段 3 年完整学籍、户籍审核的起始时间为高中教育阶段学校一年级入学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截止时间为高中毕业当年6月6日。

3、县(市、区)公安部门对考生户籍信息(包括民族成份变更、更正和户口迁移、补登等变动信息)进行审核。

4、教育部门负责对主管学校的应往届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学籍和实际就读年限进行审核。

5、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主管技工院校应往届毕业生学籍和实际就读年限进行审核。

6、县(市、区)民族部门对考生民族成份变更情况进行审核,对无民族成份变更、更正和户口迁移、补登等情况的考生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的加分类别进行审批;对有民族成份变更、更正和户口迁移、补录等情况的考生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的加分类别提出意见。

7、市(州)公安部门对有民族成份变更、更正和户口迁移、补登等情况的考生户籍信息进行复查和认定。

8、市(州)民族部门对考生民族成份变更情况进行复查认定,在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结果的基础上,对有民族成份变更、更正和户口迁移、补登等情况的考生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的加分类别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审核工作结束后,考生可登录申请系统,查询审核结果情况。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申请系统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二条 审核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公示本地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资格的考生;考生毕业学校(或报名点)负责公示本校(或报名点)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资格的考生,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学校或报名点、民族、享受民族优惠加分类别及加分分值等事项。

省教育考试院于高考当年5月下旬起在网站统一公示全省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资格的考生,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

第十三条 审核表一式两份,正反两面打印,一份进考生档案,一份留市(州)民族部门存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民族、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部门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部门的审核工作负总责。各级相关部门必须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负责地对待审核工作。各级民族、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审核工作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对审核工作中发生的失职渎职行为实行倒查追责,对相关违规违纪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考生须对所申请的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资格的真实性负责, 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同时,对违规登记、迁移户口,违规变更、更正民族成份,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的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省民宗委举报电话:0731-82356637,省教育厅举报电话:0731-88090301,省公安厅举报电话:0731-84738250,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举报电话:0731-84900461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按教育部有关政策执行,由教育部门牵头,各级公安、民族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我省此前出台的有关文件凡是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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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加分

政策考生资格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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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湖南省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

人口过半县和民族乡名单

一、自治州、自治县(1州7县)

1、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辖吉首市、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泸溪县、永顺县、龙山县等8个县市)

2、通道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江华瑶族自治县

二、经国家批准享受民族自治地方待遇的县区(1县2区)

桑植县、永定区、武陵源区

三、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6个)

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

四、民族乡(不含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乡)(75个)

怀化市(16个)

辰溪县(5个):罗子山瑶族乡、苏木溪瑶族乡、上蒲溪

瑶族乡、后塘瑶族乡、仙人湾瑶族乡

会同县(6个):炮团侗族苗族乡、宝田侗族苗族乡、蒲

稳侗族苗族乡、金子岩侗族苗族乡、漠滨侗族苗族乡、青朗侗族苗族乡

洪江市(2个):深渡苗族乡、龙船塘瑶族乡

沅陵县(2个):二酉苗族乡、火场土家族乡

中方县(1个):蒿吉坪瑶族乡

邵阳市(15个)

绥宁县(8个):河口苗族乡、麻塘苗族乡、东山侗族乡、

鹅公岭侗族苗族乡、寨市苗族侗族乡、乐安铺苗族侗族乡、关峡苗族乡、长铺子苗族乡

隆回县(2个):山界回族乡、虎形山瑶族乡

洞口县(3个):罗溪瑶族乡、长塘瑶族乡、大屋瑶族乡

新宁县(2个):麻林瑶族乡、黄金瑶族乡

永州市(20个)

蓝山县(6个):荆竹瑶族乡、湘江源瑶族乡、浆洞瑶族

乡、汇源瑶族乡、犁头瑶族乡、大桥瑶族乡

江永县(4个):松柏瑶族乡、千家峒瑶族乡、兰溪瑶族

乡、源口瑶族乡

宁远县(4个):九嶷山瑶族乡、棉花坪瑶族乡、桐木漯

瑶族乡、五龙山瑶族乡

道 县(3个):横岭瑶族乡、洪塘营瑶族乡、审章塘瑶

族乡

金洞管理区(1个):晒北滩瑶族乡

新田县(1个):门楼下瑶族乡

双牌县(1个):上梧江瑶族乡

张家界市(7个)

慈利县(7个):高峰土家族乡、金岩土家族乡、许家坊

土家族乡、三官寺土家族乡、阳和土家族乡、甘堰土家族乡、赵家岗土家族乡

郴州市(10个)

桂阳县(1个):白水瑶族乡

北湖区(2个):保和瑶族乡、仰天湖瑶族乡

宜章县(1个):莽山瑶族乡

资兴市(2个):回龙山瑶族乡、八面山瑶族乡

汝城县(3个):文明瑶族乡、延寿瑶族乡、三江口瑶族乡

临武县(1个):西山瑶族乡

常德市(4个)

鼎城区(1个):许家桥回族维吾尔族乡

汉寿县(1个):毛家滩回族维吾尔族乡

桃源县(2个):枫树维吾尔族回族乡、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

衡阳市(1个)

常宁市(1个):塔山瑶族乡

株洲市(1个)

炎陵县(1个):中村瑶族乡

益阳市(1个)

桃江县(1个):鲊埠回族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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