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六条行政处罚信息
涉及餐饮店
1.平原县盛昊快餐店
住所(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康宁路
2.德州市德城区鑫德顺餐饮经营店
住所(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新湖北路便民市场财富源商业街1号
3.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阿宁饭店
住所(住址):山东省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三八西路与纺织大街交汇处嘉恒小区沿街门市5、6号门市房
4.德州市德城区水皎先生水饺店
住所(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新建路万源国际广场一期1号楼1-2层11号
5.武城县鲁权屯悦顺大酒店
住所(住址):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张官屯村和悦社区
6.平原县鲁湘谣快餐店
住所(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富民东大街
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规定,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单位使用的餐饮具抽检后不合格,经警告和责令改正后再次抽检仍不合格的行为,认定为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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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大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八项:【一般】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或者具有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认为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经综合考量,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将上述单位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按一般情形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上述餐饮单位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
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缴款码到11家山东省财政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邮储、德州、威海、齐鲁、青岛、德州农商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一)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