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沙坪坝:非法暴力强拆行为严重违法!
一、 案情回顾
原告尹某某系重庆市沙坪坝区居民,对XXX号附X号拥有房屋合法产权,办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018年8月30日,原告收到原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作出的《拆迁行政裁决》后,2018年12月28日,又收到了重沙房危字(2018)第101号《危险房屋通知书》。2018年12月29日沙坪坝区小龙坎街道办事处根据该通知书向原告下达《关于停止使用XXX号房屋的通知》,要求原告立即拆除房屋,逾期不履行将由其代为拆除。2019年1月22日,当地政府带领人员将原告家人强行带离房屋并非法拘禁,以威胁恐吓手段威逼原告签署了《补偿安置协议书》,同时非法暴力强行拆除了原告房屋。原告认为被告滥用职权实施强拆行为,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
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1、依法确认被告于2019年1月22日非法暴力强制拆除原告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XXX号的房屋行为违法。
二、 被告答辩
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小龙坎街道办事处辩称,第一,被告拆除原告所有的案涉房屋行为系依据《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代原告对案涉房屋进行实施整体拆除的治理行为,并非征地拆迁。第二,小龙坎街道办事处从发现原告位于XXX号的房屋系危险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开始,及时向原告进行了告知其委托鉴定,在原告怠于履行鉴定时被告代为向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申请了鉴定,且将鉴定结果对原告进行了告知,后因原告怠于自行治理,被告依法代原告对案涉房屋进行了整体拆除,其治理程序合法,不存在违法行为。
三、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房屋使用安全排查、督促房屋隐患整改、设立危险房屋警示标志、房屋安全应急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因此,被告石井坡街道具有对危险房屋代为治理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为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具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展开全文
本案中,被告虽有权代为治理危险房屋,但被告仅将代履行决定张贴于涉案房屋处,该送达方式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在代履行三日前对原告进行了催告、代履行时派员到场监督以及代履行完毕后执行文书上签名盖章情况。因此,被告行政程序严重违法。但鉴于该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仅确认违法。
综上,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小龙坎街道办事处拆除危险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但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小龙坎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尹某某坐落于沙坪坝区XXX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