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1月,空调维修工李师傅到一小区内为客户报修的空调进行除霜服务,刚踏进二楼平台就从平台上掉了下去,治疗花费了很大的费用。在向某服务中心索要治疗费用时遭到了拒绝。李师傅认为是工伤,公司认为他们没有劳动关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师傅向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确认李师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属于仲裁范围,于是李师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评析】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
本案中李师傅提交了上岗资质证、某服务中心服务监督台照片及员工开会照片、春节期间安排值班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派工截图、保单、李师傅银行工资卡的明细清单、证人证言、派工的电话录音、保险单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某服务中心固定从事空调安装、维修工作,其从事的工作是某服务中心的业务组成部分,某服务中心作为用人单位亦为李师傅购买了保险,并发放维修补贴和维修费,应该认定双方约定的按件计酬的工资性质,综上,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