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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函 股份 关于 东莞 光电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关于勤上股份与威亮电器〈房地产转让合同〉 标的资产相关事项的补充承诺函》的公告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4-14 13:17:08 浏览2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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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东莞市晶腾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勤上股份与威亮电器〈房地产转让合同〉标的资产相关事项的补充承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东莞市晶腾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或‘晶腾达’)拟认购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勤上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晶腾达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李俊锋先生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勤上股份与东莞威亮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威亮电器’)于2011年6月23日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威亮电器将位于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村的一块工业用地及其上附属厂房、宿舍及食堂共五栋物业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出售予勤上股份。截至本补充承诺函出具日,除标的资产过户登记手续由于历史原因尚未办理完成外,其他合同约定内容均已履行完毕。

2015年7月8日和2018年8月15日,威亮电器用标的资产作抵押物与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两次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截至本补充承诺函出具日尚未消除抵押,且标的资产已被法院查封。

威亮电器于2019年11月29日向上市公司作出如下承诺(以下简称‘威亮电器承诺’):如果上市公司提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一审被判决败诉,在上市公司收到一审判决书30日内,威亮电器将促成上市公司购买标的资产所支付的人民币3,160万元和相关利息支付给上市公司作为保证金(相关利息指,自前述3,160万元支付之日起至威亮电器保证金支付的前一日止的3,160万元的银行贷款同期利息),如果上市公司提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最终败诉,前述保证金将作为上市公司的损失补偿,上市公司无需退还;如果上市公司最终胜诉,在标的资产的他项权利消除后,上市公司需在5日内将前述保证金原路退还。

为进一步妥善解决标的资产因上述抵押、查封给勤上股份带来的潜在损失,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顺利实施,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晶腾达于2022年6月23日出具了《关于勤上股份与威亮电器〈房地产转让合同〉标的资产相关事项的承诺函》,承诺:1、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若威亮电器尚未履行完毕前述承诺义务,本企业代为履行威亮电器承诺义务。2、本次认购的股票减持所得优先用于履行前述承诺义务。3、本次认购股票中的2,080万股股票不早于威亮电器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解禁。

现就相关事项补充承诺如下:

1、本补充承诺函出具之日起5日内,本企业代威亮电器向上市公司支付500万元作为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2、如果上市公司就标的资产抵押行为提起的相关诉讼最终败诉,在标的资产被法院通知强制执行之日起5日内,本企业代威亮电器弥补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相关损失;保证金直接用于弥补上市公司损失(上市公司损失按上市公司购买标的资产所支付的3,160万元和相关利息计算,相关利息指自上市公司实际支付前述3,160万元之日起至上市公司收到相关损失补偿金的前一日止的3,160万元的利息,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上市公司无需退还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上市公司损失的,本企业将另行赔偿上市公司实际损失。

3、如果上市公司就标的资产抵押行为提起的相关诉讼最终胜诉,并在标的资产的他项权利消除后,上市公司需在5日内将保证金无息原路退还本企业。

本补充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企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本企业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