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5岁的寻亲男孩刘学州,到染粉红色头发的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郑灵华,再到38岁的山东青年孙凡宝(网名“管管”),2022年以来接连曝出的多起网暴悲剧,让全社会对愈演愈烈的网暴行为深恶痛绝。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在谈到网络暴力治理和青少年遭遇网络暴力维权现状时,多名代表和委员都用了“刻不容缓!”这一字眼。据不完全统计,今年全国两会上有20余名代表委员就整治网络暴力、营造良好网络生态提出建议、提案、或通过媒体报道发声。
日前,法治网研究院邀请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副院长王四新、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怀胜、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律师、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围绕网络暴力的成因、构成要件、平台治理等相关话题,展开了一场法治圆桌论谈。
01
法治网研究院: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屡屡发生,甚至导致多起自杀事件。比如,网红“管管”事件、刘学州事件、已婚妈妈唐某事件、德阳女医生事件等等,网络暴力导致的恶果令人触目惊心,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您认为,为什么网络暴力事件屡禁不止?
王四新:网暴事件从原因上来分析的话,有很复杂的生成机制。如果从线上成因来看,这与网络特殊的传播特点密切相关。
首先,网络上的热点话题容易引起很多人围观,就形成了人数上的规模优势。人多聚在一起,就容易形成群氓效应、群体围观效应。发言时,人们往往容易从情感、从道德评判的角度入手,发表自己的意见、观点和看法,理性冷静发言的不多。少数还有非法目的的人或者就想发泄自己情绪的人,会把自己的不良情绪传染给其他人,也容易带动其他人。
其次,网络发言的相对匿名状态,让参与网暴的人无所顾忌,而且追责难。具体责任人难找,难以确定,即便找到了也难以比对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处罚。这就导致一些网民虽然参与了网暴,但实际结果往往不了了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有些人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
马丽红:从网络暴力形成的原因来看,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首先,网络空间的开放性、便利性、匿名性和虚拟性,为网络暴力的滋生提供了土壤。网络舆情中存在着不少群体极化现象,常常使得舆情从“个人的狂欢”变为一场“群体的狂欢”。另外,网络社群化特征也非常鲜明,同一社群的人黏性较强,此时更易出现群体极化现象,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粉丝群体。在网络群体中,不顺从主流观点的网民通常会被群体围攻,而随着“沉默的螺旋”现象愈演愈烈,极端意见逐渐形成,不同观点的网民互撕、谩骂、引战,甚至引发网暴的现象屡见不鲜。在群体性施暴的过程中,施暴者通常有“法不责众”的从众心理,不去深究事实,也不做理性思考,凭着“感觉”放任自己的言论攻击行为,实施“网络审判”,忽视了现实中该遵守和奉行的道德和法律底线。
其次,平台方“后知后觉”的处置也使得对网暴信息的核查和处理经常是乏力的。而且平台方由于存在技术的相对滞后性,无法完全杜绝网络语言暴力的消极影响,处理网络舆情的法律手段也有限,使得平台在网暴治理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再次,不少网暴事件的背后总存在“看不见的黑手”——无良的自媒体。一些无良的自媒体为了吸引流量获取利益,故意用真假难辨的信息混淆视听,用抓眼球的标题和充满争议的内容裹挟舆论。这些网络推手通过“水军”发布或断章取义或歪曲事实甚至完全虚假的信息制造网络热点,如果被投诉或者被维权,仅以删帖了事,违法成本极低。
李怀胜:这与社会伦理、网民心理、传播学规律和社会现实等具有直接关联。一方面,由于缺乏网络伦理规范,加之网络的虚拟性、超越地域性等特性,加剧了网络空间中法制约束和道德自律的缺失;另一方面,一些网民为了防止自身受到孤立和攻击,在群体强大的舆情力量面前往往或保持沉默或选择苟同,也容易导致网暴行为屡禁不止、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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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兆成:网暴成因是复杂的。我想作为刘学州案的代理律师,用亲身经历谈谈网络暴力的危害性,甚至我自己也被网暴过。网络暴力就是一把杀人的刀,键盘侠并不知道,就在他们狂敲键盘的时候,会给当事人带来多大的伤害。
刘学州去世后,我们就在网络上提取了针对刘学州2000多条网暴言论,可以说触目惊心。刘学州养家外祖父母在开庭前告诉我,他们提起这个诉讼,不是为了经济赔偿,也没有任何利益诉求。他们清楚,案件无论什么结果,也无法让逝去的刘学州活着回来。他们之所以年迈七旬,却依然义无反顾的为自己外孙讨公道,其实就是希望刘学州被网暴致死的悲剧不要在互联网上再次发生。他们希望通过这个诉讼,可以让网暴者,付出法律的代价。
每个网民都应该更加理性、友善的在互联网上发言,让“说话要负责任”在网络上形成社会共识。只有这样才可以让每个网民在虚拟世界同享现实社会的文明和规则,安全、自在地“冲浪”,真正实现网络无暴。
02
法治网研究院:互联网给人们带来了充分表达的权利和机会,一些声音到底是网络暴力还是言论自由,这种界定被视为一个难题。您认为,网络暴力的构成要件或者主要特征是什么?
李怀胜:网络暴力是以网络为媒介,通过诽谤侮辱、煽动滋事、公开隐私等人身攻击方式,侵害他人人格权益、危害网络正常秩序的失范行为。从外在特征来看,网络暴力具备了复杂的主观动机、恶意的人身攻击、隐蔽的因果关系、广泛的群体参与和严重的危害结果等典型特征。为了不损害公民的言论自由,执法机关和网络平台需要非常谨慎地把握言论自由的平衡尺度,结合事件前后的完整信息进行专业的事后分析。
王四新:从概念上梳理,网暴事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表现为在网络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的言论,具有诽谤性、诬蔑性、侵犯名誉、损害隐私权益,具有指向性、煽动性等,情节严重的会构成诽谤罪、侮辱罪等。制造和参与网络暴力的个人或组织通常会利用人们的同情心、道德责任感和容易站队等特点,制造适销对路的话题、新闻素材等,也会有人借机故意引导大家情绪,等形成风暴之态势之后再逐步退场等。
马丽红:一些网暴者通常会以“言论自由”“评论自由”为自己辩解,但事实上,其言论已经超越了法律的边界,具体表现在:第一,对未经证实或者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失实过激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甚至构成诽谤,自杀的刘学州即是一例;第二,进行人肉搜索,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的隐私信息,侵犯其隐私权;第三,对当事人及其亲属进行言语或行动骚扰,构成寻衅滋事等。
03
法治网研究院:今年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建议尽快出台反网络暴力法,以明确的法律条文指导司法实践。您怎么看待这一建议,目前条件是否已经成熟?如果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您认为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什么?
李怀胜:判断一部法律出台的条件是否成熟,一个尤为关键的标准是社会公众的认可与共识程度。为凝结立法共识,最为重要的工作是通过整体性梳理我国网络暴力治理现有规定和网络执法机制,来系统地开展立法必要性评估,详细阐明是否确有必要出台一部专门性法律解决网络暴力问题。出台后,应注意提高法律条款的可执行性,实现条文明确性与概括性的结合,避免发生重立法、轻执法的情况使得立法被虚置,沦为“稻草人条款”。
王四新:想通过立法方式来解决网暴问题,我认为,这是把网暴这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给简单化了。网暴涉及互联网错综复杂的传播机制和内容生态,涉及我们执法力度和执法力量能不能跟得上,同时也反映现实社会中人们的情感变化,不是通过网络立法就可以把很多问题给解决的。
事实上,已有的法律法规已经提供了充足的工具。我们只要用好已有的工具,加强执法的力度,不断细化平台责任,加强平台信息内容监管,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网络暴力。网络是一个很复杂的信息内容生态,不是我们能够完全掌控的蓄水池,可以把水的各种成分,按照标准来控制和调整。
网络内容生态就是我们人间万象的真实反映,就是我们七情六欲在网络空间的反映,就是现实生活的反映。网暴是线下暴力在网络空间的延伸。我们要减少网暴事件,尤其是最大程度降低网暴造成的危害性,最主要的还是要让人们形成抵抗网络暴力的心理、智力能力。
马丽红:我个人认为反网络暴力法的出台非常有必要。首先,法律有宣示效应,反网络暴力立法可以让社会认识到,网络并非法外之地,随意口嗨也可能触犯法律红线,从而有所收敛。
其次,反网暴的法律供给依然不足。目前,我国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其中,最高法、最高检明确了网络诽谤入罪标准。即便这样,由于新媒体发展迅猛、网络匿名性等因素,具有新特点的网络暴力也层出不穷。一些网友心存侥幸,把网络空间当成任意宣泄情绪、攻击他人的场所,且因追责手段的匮乏和力度的不足,使得部分网民形成断章取义、恶语伤人的表达惯性,甚至以造谣方式博取关注。
因此,有关部门应根据网络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范网民行为,保护合法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净化网络环境。同时,个人建议加大对网暴者的处罚力度。不能因为其具有群体性而降低法律的惩治力度,否则难以起到法律应有的震慑作用。
周兆成:我认为打击网络暴力需要法律长牙,对网暴者重拳出击。我也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过建议书,强烈呼吁对情节严重的网暴行为入刑。当然,网络暴力未专门入刑,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目前对于网暴行为,无法刑事处罚。部分网民煽动或参与网络暴力的行为,情节恶劣的,很可能已涉嫌构成侮辱、诽谤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惩处网暴行为的案例,施害者依法受到了刑事处罚。但是,因为刑法规定的侮辱、诽谤罪都是刑事自诉案件,受害者存在举证难度,往往很难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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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网研究院:2022年11月,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强调加大网暴治理力度,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以有效保障广大网民合法权益,维护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就如何整治打击网络暴力,您对有关监管部门和相关网站平台还有什么建议?
李怀胜: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应发挥政府在前端界定“网络暴力”概念及制定标准上的主导作用和在末端制裁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上的主导作用,确立一套公正、合理、科学的规制标准,建构多方协同、分类分级、全链闭环式治理模式。
当然,“政府主导”并不意味着“政府包揽”,面对海量信息,还需发挥网络平台在“网络暴力”日常监测与整体预防中的重要功能。网络平台必须在中端环节启动干预控制等治理机制,包括及时响应并介入、对施暴者及其施暴内容进行有效截断,赋予双方平等的举证与申辩机会,并实现跨平台的有效协作等。
王四新:我认为,需要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网络实名制,细化平台责任,提高互联网信息平台治理网络暴力的综合能力,同时提升人们抗击网络暴力的能力。
这方面,我还有个建议,在不能完全消除网暴的情况下,个人也需要提高抗压能力,特别是年轻人尤其是孩子们。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等共同努力下,努力提升孩子们的抗压能力、心理调适能力,冷静理智从容应对网络暴力。
马丽红:首先,大部分网民是年轻人,要从学校开始,加强网络文明教育,普及法律知识,规范网民言行。同时也要加大在社会上的宣讲力度和范围。其次,要完善网络治理法律和规范,且具有可操作性,减少法律执行的不确定性。在这方面,个人建议还可以参考借鉴德国、新加坡等国家的一些反网暴治理经验和治理思路。
周兆成:发生持续性的网暴,往往存在网络平台处理滞后的情形。如果要有效治理网络暴力,最大限度减少网络暴力伤害,首要应当压实平台责任。网络平台有责任强化网络暴力防范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和快捷的投诉处理机制,对涉及网络暴力的言论快速甄别及时处置,借助智能过滤手段发现和阻止网络暴力言论的发布。有些平台可以开发一些新技术手段,进行程序上的有效设置,尽可能减少网络暴力现象的发生。
嘉宾简介
王四新
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长期关注互联网治理领域的政策和法律问题。参与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大量涉及互联网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论证、解读等方面的工作。
李怀胜
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网络犯罪。兼任中国公共安全战略专业委员会会员、中国信通院电信网络诈骗治理支撑与服务中心高级反诈专家、法治日报特约评论员、中国犯罪学学会理事、中国心理学会行业立法工作委员会、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咨询专家等。
马丽红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影视文娱法律业务中心总监。目前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文旅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文化与传媒研究会副主任、《法治日报》专家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合作导师、中国老龄协会老年人才信息中心特聘专家等。
周兆成
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过刘学州被网暴致死案、错换人生28年案、疯狂英语李阳家暴案等颇具影响的案件,近年来积极呼吁加大网暴治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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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网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