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男子网上发文质疑交通执法有违规遭山东沂南警方跨省抓捕”一事。网络沸沸扬扬,多数人认为山
东
沂南警方面对庞某曝光反应过度,将庞某发文行为定性寻衅滋事犯罪,属于动用刑事手段压制群众的检举、批评。笔者就此进行分析:
一,网络上成立寻衅滋事罪的条件 1,《刑法》第293条是这样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一般认为,有上述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具有"逞强斗狠,藐视社会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或者满足精神刺激,发泄情绪"的主观动机。
2,本来,寻衅滋事犯罪只应发生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在网络上发文,哪怕是胡说八道、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传播虚假信息,都有相应的刑法犯罪予以惩罚,而不可能造成现实的公共秩序混乱。但是,网络上发文没有捏造事实,传播虚假信息,但夸张事实,煽动情绪,吸引他人,拱火围观,以"看戏不怕台高"的态度,而不是解决问题的态度反映情况,会导致"被害人"带人去上访闹访,甚至读者出于哪怕是好奇,也去当地打卡、围观,这就会损害现实的公共秩序。这种线上网文引发线下闹事,这不正是寻衅滋事的后果吗?
展开全文
二,庞某发文有没有"煽动情绪,拱火围观"的心态?
1,我认为有!看看他发文的标题,妥妥地有以标题扩影响、博眼球的意思。三篇文章标题一是《山东临沂市沂南县交通执法太厉害,上路追车还打人》,二是《向山东省沂南县县委书记侯占夫反映交通违规上路追车导致车祸,恼羞成怒当派出所面抢手机打人》,三是《致信山东省临沂市委书记任刚,沂南县政府官官相护说瞎话办假事敷衍老百姓,请严惩》。这就是吸引眼球的文章套路。
2,虽然庞某视频,聊天记录来源于当事人苗某某,但从发文标题上看就是夸张声势的。因为发文陈述事实明显带着情绪,自己先定性作出评价,还直接向县委书记、市委书记喊话,要求严惩!事实都未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庞某就让领导严惩,这是一个媒体人发文的客观、公允态度吗?这不是强烈的诱导吗?这不是拱火行为吗?好在平台似乎没有被诱导,审核通过推送不多,文章影响不大。
三,庞某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1,从法律上看,网络上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只有司法解释。2013年9月9日,两高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5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这大约是沂南警方刑事立案,网上追逃的法律根据吧?
2,但是,2015年11月生效《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内容为:"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从上述司法解释和刑法规定来看,均是指在网络上编造发布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而本案中庞某发布的内容以现场视频和照片为主,并且是当事人苗某某提供的,庞某并未加以删改,编辑,剪辑,只是加上监督政府部门的评论性文字,这显然不属于编造或散布虚假信息。又因为,在庞某线上发文发视频,并未引起线下上访,闹事,围观,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混乱的危害结果发生。特别要强调的是,即使庞某出于拱火动机,扩大影响,也不同于出于流氓动机的寻衅滋事。所以,庞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
四,此跨省追捕事件给我们的启示。
1,公安机关为什么将庞某直接定刑事犯罪? 我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不规范,存在暴力执法的视频在网络上曝光后,有关领导肯定认为此举影响了临沂市的社会形象,不利于招高引资,发展经济,所以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但公安机关如果仅仅以庞某行政违法立案,而不以寻衅滋事刑事犯罪立案,是不可能网上追逃的!所以对庞某直接立刑事案件。那么问题来了,公安机关作为刑事犯罪侦查部门,不知道罪刑法定原则吗?那是基于什么原因跨省追捕呢?只是对寻衅滋事罪的理解出现偏差吗?是否还有其他原因。
2,临沂政府对此事反应过度。虽然庞某三篇文章有拱火之意,但所发之文,之视频并非编造,政府首先应当先查明内容是不是真实,善意对待批评人、举报人,如果查明视频内容不实,再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不迟,为什么不谨慎处理,把小事件变成了大新闻呢?要消灭不利影响,可能需要会花更长时间和精力。
3,早在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写入了宪法,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宪执政已经成为新时期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这就需要领导带头尊法,学法,懂法,用法。用法就是要严格执法,理性执法,不能搞情绪化执法。一看负面消息就火冒三丈,一听批评检举就严厉打击。缺乏实事求是的精神就不会有改正错误的决心,没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就不会有改进执法作风的措施。不讲原则,捂盖子,和稀泥,这不是执法水平问题,而是执法观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