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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推倒 阻拦 上前 事后

四川一老人发现有人偷狗,上前阻拦后被推倒,事后男子被抓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4-13 01:54:01 浏览1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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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内江,一老人在农田李干活,发现一名男子偷家里的土狗,上前阻拦不让其离开,男子假意哄骗老人没抓,趁着老人不留神,一把将老人推入路边的油菜地,就此扬长而去,不过后续很快来了。

案发当天,71岁的老人在路边经过,看到陌生男子的行为有异常,走进一听察觉到熟悉的狗叫声,怀疑是男子准备将家里养了六年的土狗带走。

在此之前,土狗和老人的感情很好,还能帮助看家和陪老人解闷,陪伴了老人度过了漫长的时间,平时里土狗更不会乱跑,让她很放心。

老人得知情况后,老人不顾危险地上前和男子理论,男子否认了抓走土狗的行为,还要求老人快点让开。

随后,准备驾驶摩托车离开,老人不相信,立即挡在摩托车面前,要求男子将口袋打开查看,男子无法离开,只能下车和老人协商。

男子虽然承认了偷狗行为,可是希望老人用300元解决此事,可是老人不同意,要向派出所举报他的偷狗行为。

不料,男子一气之下将老人推入路边的油菜地,不顾老人的喊叫逃离了现场,幸运的是老人被路人就起,身体经过医院治疗无大碍。男子离开现场后,老人家属选择报警,在路边监控拍下了男子推倒老人的过程,当地警方承诺会尽快将男子抓捕归案。

几天后,办案人员经过排查发现了嫌犯的线索,一度多次在内江市市中心等多个地方实施偷狗行为,随后对其进行抓捕行动。

办案人员很快顺着线索找到了嫌犯的住所,召集数名办案人员上门查看,在该男子的客厅之中将他抓获,送往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过民警的审讯,嫌犯邱某承认了偷狗行为和推倒老人,另外在他的房间还找到专门用来捕狗,三十枚毒针,还查获作案工具一辆摩托车。

最终,邱某被民警依法刑事拘留。

展开全文

1.邱某多次偷狗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之中,邱某盗走的土狗是老人的私人财物,老人是有权阻止并要求邱某归还,可是邱某没有同意,试图提出经济来减轻处罚,

在抓捕过程中,了解邱某是多次在周边偷狗,符合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应构成盗窃罪,其他狗只被盗的受害者,要求邱某根据狗只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邱某在被抓后,刑事拘留已经说明他至少是盗窃罪,可是也有可能构成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结合本案中的细节,老人发现男子盗走自家的土狗,还强行将狗带走,过程中还使用了暴力,侵害了老人的人身安全,符合以上条款的认定,一经认定,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两项罪名都不轻,足够让嫌犯付出应有的代价。

3.邱某还藏有带毒性的针,并且数量不少,还比偷狗的过程中使用过,是什么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邱某藏有带毒的针,用它刺向了狗只,然后将它带走卖给狗肉馆,可能构成此项罪名,连带与他合作出售的餐饮店,都属于明知狗只是中毒,掺有毒素还进行生产和销售,出现问题的话,至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偷狗的盗窃罪,伤人的抢劫罪,毒害狗只的销售有毒食品罪,几项罪名都能看出男子是一个熟手,必须重罚起来。

最后一个问题,为什么偷狗的行为屡禁不止。

个人认为有两个原因,一方面是偷狗贼是流动性犯罪,不好抓捕,另外一方面是偷狗范围大,大部分在农村犯罪,路边没有监控等,所以它才会很难被禁止。

希望此次案例能够对偷狗从业人员警示,别为了蝇头小利祸害自身,否则到头来一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