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都市报讯 伦艺菲 全媒体记者范晶摄影报道:看着村小组集体土地上一排排整齐覆盖的光伏板,村民张年生、张春球愁容满面,既没分到租金,也无法用于他用。
2020年,贵溪市天禄镇坂上村委会将坂上组的集体土地出租给贵溪市伸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60MW光伏发电项目,至今坂上组原理事长张年有、村民张年生、张春球仍对集体土地被出租一事表示质疑。
张年有向记者反映,村委会将村小组集体土地出租建光伏发电项目一事未经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只是由村委会找了几名非村小组代表的村民在土地租赁协议上签字,属于擅自出租集体土地。
为此,记者前往贵溪市天禄镇坂上村进行调查。
“代表会议”参会人员非代表 村委会被疑擅自出租集体土地
根据村民提供的《贵溪市60MW光伏发电项目土地租赁协议》(以下简称《租赁协议》)显示,2020年5月20日坂上村委会与贵溪市伸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伸阳公司)签署了土地租赁协议。
《租赁协议》附件处写明,签署当日召开了“坂上组代表会议”,本次会议代表共8人,参会代表7人同意将村小组集体土地租赁给伸阳公司,租期20年,期满自动续租6年,租金为150元/亩/年,每三年涨租一次,每次涨幅5%。
张年有于2017年至2020年担任坂上组理事会理事长,他告诉记者,所谓“坂上组代表会议”参会人员并非村小组代表,坂上组也从未选举过代表,每当有重要事项需要村民决议时,都是召开村民大会,通知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
张年有称,自己作为村小组理事长也参加了上述“坂上组代表会议”,会上明确提出重大事项应该召开村民大会,由村民决议通过后才能在《租赁协议》上签字,但村委会并未听取自己的建议。
新农村建设“代表”能否作为村小组代表签署协议?
现任坂上村党支部书记张建军称,2020年自己在坂上村委会任会计,不清楚光伏发电项目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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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军说:“如果在租赁协议上签字的村民不属于村小组代表,他们就不应该签字,具体情况应该问当时的村支书汪迎春。”
2020年担任坂上村党支部书记的汪迎春告诉记者,2019年坂上村实施新农村建设,根据坂上组的实际情况,每几户选了一名村民处理新农村建设事宜,由此就产生了在《租赁协议》上签字的这7名“代表”。
汪迎春说:“这7名村民既然能作为新农村建设‘代表’,反正都是村里的事,都可以的。”
记者先后向坂上村两任党支部书记提出,能否提供选举新农村建设代表、坂上组代表的会议纪要,但此二人并未出示。
“新农村建设涉及到房屋拆迁、修补、修路等事宜,当时只是每几户找了一名村民来帮忙,做一些辅助工作,并非作为代表。”张年有说。
天禄镇政府相关负责人称应由村委会给出说法
陈继海曾作为贵溪市伸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光伏发电项目授权代表,与坂上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在采访中他表示自己已经离职,当时村民签署土地租赁协议等事宜均由村委会完成,也没想到会发生这种事。
据了解,现任贵溪市天禄镇人民政府二级主任科员的刘新华(原贵溪市天禄镇人民政府纪委书记)、现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组副组长的张众良(原综治办干事)均为当年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刘新华回忆道,当时召开光伏发电项目会议时,是由坂上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来参会,其中有个别村民当场签了名,其他村民会后也陆续在租赁协议上签了字。
“租赁协议上签字村民是否属于村小组代表,应该由坂上村委会给出说法,提供相应材料。”刘新华认为,村小组是否选举代表,村委会、村小组理事会应该最清楚,按流程来说,即便村委会换届,村民选举村小组代表也应有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在村委会备案。上述说法也被张众良证实。
律师认为租赁协议效力待定 应重新召开村民大会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子君认为,在村小组并未选举出代表的情况下,所谓村小组代表无权决定重大事项。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李子君认为,伸阳公司对于村小组是否召开了村民大会等应尽到审查义务,伸阳公司、村委会如果明知决策程序违法,仍继续与没有被授权的“村小组代表”签订租赁协议,这个协议效力应当待定。
“现在应当举行村民大会,表决是否追认租赁协议效力,如未能形成一致意见或不同意租赁,那么可以提起诉讼,以恶意串通等理由确认合同无效。”李子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