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青田县城中村改造管理
合理利用土地
推进青田县城市化进程
有效保护城中村改造被征收人
的合法权益
青田县人民政府印发
《青田县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来看看
都有什么内容吧
◆一、适用范围
青田县私人建房一级控制区的村庄改造,适用本办法。
◆ 二、城中村改造范围标准
本办法所称的城中村改造是指城市发展过程中,青田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对私人建房一级控制区村庄的房屋、土地连片有序的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开发利用。
◆ 三、城中村改造计划编制要求
城中村改造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自愿改造、统一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依法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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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城中改造中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青田县人民政府负责城中村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开发利用。
青田县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青田县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城中村改造办,设在县征收中心)。
青田县征收中心是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事务部门,负责城中村改造征收、政策指导等工作。
青田县发改局负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青田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农转用征收(含编制成片开发方案)、审核开发方案、土地开发利用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城中村改造具体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负责城中村政策处理、编制补偿安置及开发方案等工作。
建设、水利、农业农村、财政、林业、公安、司法、执法、人社、民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本办法,互相配合,积极做好城中村改造实施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 五、城中村改造征收不同权属土地时所应履行的程序
城中村改造实施程序根据土地权属,分别按照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土地、房屋征收程序实施。
◆ 六、城中村改造中土地、房屋安置补偿方案制定的原则
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土地权属,分别按照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政策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制订,报青田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 七、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原则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无房户(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册并且享受农村社员待遇,具有建房资格但本村没有住房的农户),原则上给予公寓安置(安置标准为1-2人户按建筑面积45-50㎡安置,每增加1人增加安置建筑面积20㎡),也可以保留建房审批资格,到可审批的地点,按照私人建房管理办法审批建设。
被征收对象可享受安置建筑面积未达上述标准的,可按上述标准安置。
所有被征收人安置后不再保留私人建房审批资格。
◆八、保障村集体住房困难户的具体方式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应适当配置村集体保障住房,具体数量及回购价格在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中明确,用于解决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九、被征收人、公房出租人享有的救济方式和征收部门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的条件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腾退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退的,由青田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十、对于被征收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偿安置的处理原则
被征收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偿安置的,收回被骗补偿安置资金,并由征收人建议有关单位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一、拒绝、阻碍公务行为的处罚原则
拒绝、阻碍工作人员执行拆迁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
城中村征收部门、实施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纪委监委给予政务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三、进一步明确了城中村改造中对于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监督检查违法行为实施部门的职责
青田县自然资源局、青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城中村改造中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行为。
◆ 十四、进一步明确了办法公布前后私人建房一级控制区内政策处置原则
在本办法实施前私人建房一级控制区内已经青田县人民政府核定旧村范围但未完成政策处理的继续限期实施,逾期不实施的予以终止。
本办法出台之后,私人建房一级控制区内不再适用《青田县旧村改造暂行办法》。
◆ 十五、该办法实施的时间
自2023年4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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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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