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晚间,ST榕泰(600589)披露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司(现ST榕泰、原广东榕泰)及实际控制人均被给予警告并处数百万元不等的罚款。
事出何因?原来,公司曾于2022年12月28日收到证监会分别对公司和原实际控制人杨宝生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和杨宝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和杨宝生立案。
3月22日的《处罚告知书》显示,广东榕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广东证监局调查完毕。经查明,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有如下几点:
首先是广东榕泰2021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据披露,杨宝生系广东榕泰实际控制人,同时控制揭阳市德旺塑胶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8家公司构成广东榕泰的关联方。
2021年,广东榕泰与8家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14.3亿元,其中,5.43亿元用于归还杨宝生个人对外拆借款和其他个人债务、相关公司股权融资、银行贷款以及杨宝生经营的房地产业务等,8.87亿元为杨宝生出于规避银行借贷监管、借新还旧、应对交易所问询和审计机构核查等目的,短期内从上市公司转入转出;发生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6355.87万元。
上述关联交易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3.51%,广东榕泰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在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及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5.28亿元、5.64亿元和3317.20万元,总计11.25亿元,占当期净资产的107.04%,广东榕泰未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此外,2021年7月24日,广东榕泰对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关于资金占用及偿还情况”部分问题的回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其次,《处罚告知书》还显示,广东榕泰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例如,2021年11月8日至12月24日期间,广东榕泰知悉与河北银行等银行的诉讼情况并收到相关诉讼文书,涉案金额合计5.6亿元,但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情况,迟至2021年12月31日才披露。2022年4月15日,知悉法院判决其向交通银行揭阳分行支付借款本金6750万元及相关利息、罚息等诉讼进展,但迟至2022年5月10日才披露。
再如,2022年1月6日至3月26日期间,广东榕泰知悉与农业银行揭阳分行等银行的诉讼情况并收到相关诉讼文书,涉案金额合计6.09亿元,但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情况,迟至2022年4月8日才进行披露。
广东证监局认为,广东榕泰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杨宝生组织实施广东榕泰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相关违法行为,组织起草广东榕泰对上交所2020年年度报告问询函虚假回复,知悉广东榕泰与河北银行等重大诉讼及诉讼进展情况,未及时对相关诉讼事项及后续进展进行披露,是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董事郑创佳知悉广东榕泰与8家公司2021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未勤勉尽责,是上述事项的其他责任人员。
此外,杨宝生作为广东榕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广东榕泰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广东证监局拟决定:对广东榕泰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杨宝生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5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处以250万元罚款;对郑创佳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对广东榕泰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的行为,广东证监局拟决定:对广东榕泰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杨宝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行政处罚意见,广东证监局拟决定:对广东榕泰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对杨宝生给予警告,并处以420万元罚款;对郑创佳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同时,《处罚告知书》指出,杨宝生作为广东榕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组织、指使从事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拟决定对杨宝生采取五年市场禁入措施。
同日,ST榕泰处置化工材料机器设备的进展公告,公司与顺佳和化工于2022年12月5日签订《闲置设备转让协议》,向顺佳和化工转让化工材料机器设备,转让价款为2401.52万元。由于顺佳和化工未履行协议约定的相应义务,公司决定解除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