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关于加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除各类治安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用于房屋出租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三、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合法身份证件等,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
四、违反下列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身份证件承租人的;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
(四)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五)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合法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六)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五、房屋出租人、承租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六、对拒绝和阻碍执行公务,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2022年2月6日
来源:忻州公安直属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