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为清能集团100%股份,公司拟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清能集团100%股份。交易对方在清能集团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数如下: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监事李飚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根据《重组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同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经计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选择的市场参考价为:
出于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考虑,交易双方确定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为不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即2021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3.8340元/股,同时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通过与交易对方协商,上市公司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3.8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上述本次发行价格的最终确定尚须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
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监事李飚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发行股份数量
根据金开评估出具的标的公司评估报告,以2022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清能集团100%股份的评估值为181,742.85万元,经各方协商确认,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清能集团100%股份的交易作价为181,742.85万元,按照交易作价181,742.85万元以及3.84元/股的发行价格测算,本次交易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数量合计为473,288,667股,不足一股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拟发行股份合计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1,795,306,061股的26.36%。本次交易中向各交易对方具体发行股份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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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至股票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以上发行股份数量最终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数量为准。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监事李飚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自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将按照如下公式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k为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息,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如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的确定进行政策调整,则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监事李飚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发行股份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监事李飚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监事李飚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股份锁定期
1)辽能投资锁定期安排
辽能投资承诺:辽能投资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或由上市公司回购(在辽能投资负有减值补偿义务的情况下,因减值补偿而由上市公司回购或无偿赠与的除外),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的除外。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交易发行价的,辽能投资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上述限售期基础上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次交易完成后,辽能投资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部分,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辽能投资在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若上述股份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辽能投资违反上述有关锁定期的约定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
2) 海通新能源锁定期安排
海通新能源承诺:海通新能源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或由上市公司回购,但在海通新能源负有减值补偿义务的情况下,因减值补偿而由上市公司回购或无偿赠与的除外。本次交易完成后,海通新能源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部分,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若上述股份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海通新能源违反上述有关锁定期的约定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
3)除辽能投资、海通新能源外的其他各交易对方锁定期安排
除辽能投资、海通新能源外的其他各交易对方(以下简称“其他各交易对方”)承诺:其他各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上市公司的新增股份时,如对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12个月,则该等作为对价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如对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该等作为对价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其他各交易对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或由上市公司回购,但在其他各交易对方负有减值补偿义务的情况下,因减值补偿而由上市公司回购或无偿赠与的除外。本次交易完成后,其他各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部分,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若上述股份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其他各交易对方违反上述有关锁定期的约定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监事李飚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截至本次发行完成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照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监事李飚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过渡期损益的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起(不含评估基准日)至交割完成日止(含交割完成日)的期间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标的资产产生收益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部分由上市公司享有;过渡期内标的资产产生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交易对方在交割完成后且资产交割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其交割前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以现金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该等须补足的金额以资产交割审计报告的内容为准。
各方同意,若交割日为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则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为上月月末;若交割日为当月15日之后,则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为当月月末。公司与交易对方共同确定交割审计基准日,交割审计基准日确定后,由公司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在损益归属期间产生的损益进行审计,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将作为各方确认标的资产在损益归属期间产生的损益之依据。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监事李飚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如本次交易在上述有效期内取得上交所核准,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监事李飚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2 募集配套资金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监事李飚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及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的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由本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并综合考虑公司每股净资产值等因素,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综合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监事李飚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中,公司拟向合计不超过35名(含)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不包括辽能产控或其关联方在内)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00,000万元(该金额为上限),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拟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最终发行数量及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确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总额÷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股票发行价格。如按照前述公式计算后的发行股份数量不为整数,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应向下取整并精确至个位。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注册批准文件为准。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作出相应调整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数量也将相应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份。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监事李飚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锁定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所认购的公司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交易完成后,发行对象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转增股本等情形所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不相符,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对象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及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监事李飚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在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后,将用于标的公司的在建项目及偿还上市公司债务,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用途如下: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将不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若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足,则不足部分将由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者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在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主体可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择机先行投入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监事李飚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交易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监事李飚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决议有效期
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有关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本次交易在上述有效期内取得上交所核准,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监事李飚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3 业绩承诺及补充安排
(1)业绩承诺期
如标的资产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交割,则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
如标的资产于2023年12月31日后完成交割,则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相应顺延,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当年及此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
(2)业绩承诺金额
如标的资产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交割,交易对方辽能投资、港华投资、海通新能源、华夏融盛、内蒙古建胜者、沈阳翰持、吉林中塬及大连中燃承诺标的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0,203.36万元、13,428.84万元和13,881.76万元。
如标的资产于2023年12月31日后完成交割,则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相应顺延,交易对方辽能投资、港华投资、海通新能源、华夏融盛、内蒙古建胜者、沈阳翰持、吉林中塬及大连中燃承诺标的公司2024年度、2025年度及202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3,428.84万元、13,881.76万元和13,298.40万元。
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在承诺期内各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符合《证券法》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在该年度的实际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以确定标的公司在该年度实现的净利润。
(3)业绩补偿方式
交易对方辽能投资、港华投资、海通新能源、华夏融盛、内蒙古建胜者、沈阳翰持、吉林中塬及大连中燃应当以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补偿。如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截至当期期末已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的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由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进行业绩补偿,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交易对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交易对方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
交易对方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若上市公司在发行日至补偿实施之间实施派发股票股利、转增或配股等除权行为的,则公式中的发行价格应当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发行价格=发行价格÷(1+送股、转增或配股比例)。
2)上述公式计算时,如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小于或等于0时,按其实际值取值,即标的公司发生亏损时按实际亏损额计算净利润;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少于或等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3)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红的,则交易对方就当期补偿的股份数量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按相关约定返还给上市公司,返还的现金股利不作为已补偿金额,不计入当期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4)交易对方各方按照其本次交易前在标的公司相对持股比例承担业绩补偿义务。
5)交易对方各方保证在业绩承诺期内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足以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如有)。
(4)标的资产整体减值补偿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由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应不迟于辽宁能源公告其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的年度报告之日出具,减值测试采取的评估方法应与本次交易定价所依据的评估报告的评估方法一致。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减资、赠与、接受利润分配或提供无偿贷款,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时,减值额计算过程中应扣除上述影响。
根据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如标的资产在业绩承诺期的减值额大于交易对方应当支付的业绩补偿金额,则交易对方各方还应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就资产减值额与已支付的业绩补偿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承担补偿责任,计算公式如下:
交易对方应补偿的减值股份数量=标的资产减值补偿金额÷发行价格;
其中:标的资产减值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已补偿的股份总数×发行价格);
若上市公司在发行日至补偿实施之间实施派发股票股利、转增或配股等除权行为的,则公式中的发行价格应当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发行价格=发行价格÷(1+送股、转增或配股比例)。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施现金分红的,则交易对方就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量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按相关约定返还给上市公司,返还的现金股利不作为已补偿的减值金额,不计入减值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交易对方各方按照其本次交易前在标的公司相对持股比例承担资产减值补偿义务。
(5)补偿上限
交易对方各方的补偿总金额应不超过该交易对方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向其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的交易对价总额,且交易对方补偿的股份数量不超过辽宁能源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总数(包括该等股份因送股、转增股本、配股所相应增加的股份数)。
(6)补偿程序
在每一净利润的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辽宁能源应召集董事会会议,以确定在业绩补偿期限的相关会计年度应由交易对方作为补偿转让的辽宁能源A股数量(“该年度应补偿股份”),并批准回购该等应补偿A股(“回购”)。在董事会确定该年度应补偿股份并批准回购后,辽宁能源应进一步召集股东大会。
经辽宁能源股东大会批准回购后,辽宁能源应在相关决议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对方,且协助交易对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上述将该年度应补偿股份划转至辽宁能源董事会开立的专门账户的适用程序。在向上述专门账户存入股份后,辽宁能源应在可行范围内尽快以1元人民币的总价完成回购,并注销该年度应补偿股份。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监事李飚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审议通过《关于〈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9号监管指引》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次交易的具体情况,公司编制了《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监事李飚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四、 审议通过《关于与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就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该协议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支付方式及支付安排、股份锁定安排、评估基准日后的损益安排、业绩承诺及补偿、资产减值测试及补偿、补偿的实施方式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约定。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监事李飚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审议通过《关于与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
就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对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及补偿、资产减值测试及补偿进行了约定。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监事李飚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交易中,辽能产控为公司控股股东及辽能投资的控股股东,公司与辽能投资同受辽能产控控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监事会需按照关联交易程序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监事李飚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经公司监事会审慎判断,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及四十三条的规定。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监事李飚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经公司监事会审慎判断,本次交易符合《9号监管指引》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清能集团100%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就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公司将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和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报批事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标的资产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清能集团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后公司将继续保持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9号监管指引》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监事李飚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收购清能集团100%的股份。根据《重组办法》,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计算相应数额。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2021年12月8日及2021年12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呼伦贝尔呼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自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购买其所持有的呼盛矿业100%股权,作价96,843.81万元。2021年12月27日,沈阳焦煤购买呼盛矿业100%股权的相关工商过户变更手续已全部完成。因上述资产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同属于同一控制方所有或控制,根据《重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的范围。结合上述资产收购事项,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指标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注:标的公司财务数据为经审计的截至2021年末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2021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呼盛矿业财务数据为经审计的截至2020年末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2020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为经审计的截至2020年末的资产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资产净额及2020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根据《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公司控股股东为辽能产控,实际控制人为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监事李飚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监事会就本次交易事宜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如下: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监事会认为公司就本次交易向监管机构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公司监事会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监事李飚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议案》
经自查并经公司监事会审慎判断,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监事李飚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经公司监事会审慎判断,上市公司不存在如下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监事李飚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信息发布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议案》
因筹划本次交易,公司股票自2022年10月31日开市起开始停牌。本次停牌前一交易日(2022年10月28日)收盘价格为3.73元/股,本次停牌前第21个交易日(2022年9月23日)收盘价格为4.39元/股,本次交易公告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即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28日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累计涨跌幅为-15.03%,上证综合指数(代码:000001.SH)累计涨跌幅为-5.58%,证监会煤炭开采和洗选指数(代码:883144.WI)累计涨跌幅为-10.67%,具体如下:
综上,在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公司股价在公告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幅为-4.37%,未超过20%;在剔除大盘因素影响后,公司股价在公告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幅为-9.45%,未超过20%,为此,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信息发布前公司股票价格未构成异常波动情况。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如下:
2021年12月8日及2021年12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呼伦贝尔呼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焦煤”)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自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购买其所持有的呼伦贝尔呼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呼盛矿业”)100%股权,作价96,843.81万元。
2021年12月27日,沈阳焦煤购买呼盛矿业100%股权的相关工商过户变更手续已全部完成。
上述资产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同属于同一控制方所有或控制,根据《重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的范围。
除上述交易外,公司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不存在其他重大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监事李飚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 审议通过《关于批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有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根据《重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公司聘请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金开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审计、评估,并分别出具了相关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同时,公司编制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模拟实施完成后的备考财务报表,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备考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出具了相应的备考审阅报告。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监事李飚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 审议通过《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公司聘请了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北京金开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资产评估机构,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评估定价具有公允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监事李飚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定价,以北京金开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并经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价公允,程序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监事李飚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进行了分析,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2021年基本每股收益将由0.02元/股上升到0.07元/股,2022年1-9月基本每股收益将由0.16元/股下降到0.13元/股。公司2021年每股收益有所增厚,2022年1-9月基本每股收益存在被摊薄的情况。公司对防范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并增强上市公司持续回报能力提出了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出具了《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监事李飚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的议案》
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严格、规范,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无任何不正当的信息泄露或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的情形,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执行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监事李飚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 审议通过《关于交易对方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本次交易前,辽能产控直接持有公司24.05%的股份,辽能产控控股子公司辽能投资持有公司7.35%的股份,辽能产控合计控制公司31.41%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情况下,辽能产控直接持有公司17.71%的股份,辽能投资持有公司27.47%的股份,辽能产控合计控制上市公司股份增加至45.18%,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鉴于辽能投资已承诺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监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辽能投资就本次交易免于发出要约。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监事李飚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监事的议案》
鉴于王策先生因工作原因不再担任公司监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推荐赵东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止。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备查文件
1.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 赵东辉先生简历。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3月6日
证券代码:600758 证券简称:辽宁能源 公告编号:2023-007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辽宁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辽宁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含)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023年3月3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相关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本次交易工作进程的安排,公司决定在本次董事会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有关事宜,待相关工作全部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特此公告。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6日
证券代码:600758 证券简称:辽宁能源 公告编号:2023-008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
填补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辽宁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能集团”)股东所持其100.00%股份,同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及填补措施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分析
根据2021年度经审计上市公司财务报告、2022年1-9月未经审计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以及最近一年一期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在不考虑配套融资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均大幅增加,上市公司资产与净资产规模均有明显上升。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2021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较交易前有所提高,2022年1-9月基本每股收益较交易前有所下降,主要系因标的公司新建风电项目于2023年陆续并网运营,当前对每股收益的提升作用不够明显。
为避免后续标的资产业绩实现情况不佳而摊薄公司每股收益的情形,充分保护公司公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了填补回报的措施。
二、本次交易的合理性
(一)把握可再生能源行业发展机遇,实现上市公司转型升级
以太阳能、风能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行业是全球能源科技和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具有巨大发展潜力,也是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2022年全国电力工业统计数据,截至2022年12月底,全国风电装机容量约3.7亿千瓦,同比增长11.2%;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约3.9亿千瓦,同比增长28.1%。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21年末,我国太阳能、风能、水电、天然气及核能等清洁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约为25.5%。
2020年12月12日召开的全球气候峰会上,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题为《继往开来,开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新征程》的重要讲话,并强调至2030年,中国光伏、风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12亿千瓦以上。根据2022年3月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我国将加快发展风电、太阳能发电,加大力度规划建设以大型风光电基地为基础、以其周边清洁高效先进节能的煤电为支撑、以稳定安全可靠的特高压输变电线路为载体的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到2025年,我国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非化石能源发电量比重达到39%左右。
我国光伏、风力发电规模相比总发电规模处于较低水平、发展迅速,随着技术的发展及政府政策的持续支持,光伏、风力发电平价上网将逐步实现,从长期来看中国的光伏、风电行业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进入该行业将为上市公司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拓展盈利增长点
辽宁能源目前的主要业务是煤炭开采、洗选加工和销售,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等。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9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668,958.05万元、505,468.78万元、591,453.21万元及465,018.7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6,316.65万元、-48,785.45万元、2,119.54万元及19,878.54万元,盈利指标波动较大,2019及2020年度,受新冠疫情、经济增速放缓等因素影响,煤炭行业效益大幅下滑,部分煤炭企业盈利能力明显下降,经营压力较大;2021年下半年,动力煤供需缺口引发煤价高企,上市公司煤炭收入回升明显。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置入行业前景良好、竞争优势突出、盈利能力较强的新能源发电业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清能集团100.00%股份,进入新能源电站项目的开发、投资、建设及运营行业,新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拓展盈利增长点。本次交易全部实施完成后,清能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注入清能集团优质风力、光伏发电资产,将为上市公司拓展新的盈利增长点。此外,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有利于辽宁能源改善现金流,为工程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三、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为了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以降低本次交易可能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具体如下:
(一)有效整合标的公司,拓宽公司盈利增长点
本次交易完成后,清能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将向风电、太阳能发电以及天然气业务等领域布局,通过本次交易注入清能集团优质风力、光伏发电资产,将为上市公司拓展新的盈利增长点,有利于上市公司向清洁能源业务领域扩展,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综合竞争力。公司将从业务、资产、财务、人员等方面对标的资产进行优化整合,最大化发挥协同效应,进一步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二)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广泛听取投资者尤其是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规范运作,确保上市公司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到位、运转高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为充分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在本次交易中约定了交易对方对标的资产于业绩承诺期的业绩承诺和补偿安排。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及对应的补偿安排,有助于降低本次交易对公司的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
四、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切实优化投资回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未来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该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规定和相关要求;
7、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切实优化投资回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特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
2、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监会该等规定的,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承诺届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和相关要求。”
特此公告。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6日
证券代码:600758 证券简称:辽宁能源 公告编号:2023-009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监事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董事变更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推荐函,根据工作需要,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推荐王策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同意王策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王策先生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 监事变更
公司近日收到公司监事王策先生的书面辞职申请,因工作原因,王策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王策先生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监事前,王策先生将按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责。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策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王策先生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依法认真履行监督职能,为公司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监事会对王策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公司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推荐函,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推荐赵东辉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同意赵东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赵东辉先生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6日
附件:
董事候选人王策先生简历
王策,男,1966年11月生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9年8月至2013年1月,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工作,历任资产管理部经理、高级副经理、资产处置一部高级副经理、业务二部高级副经理、高级经理;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业务一部高级经理。2015年3月至今,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业务一处处长、高级经理。
监事候选人赵东辉先生简历
赵东辉,男,1970年9月生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经济师,2013年1月至2020年3月,历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业务二部经理/项目组组长(高级经理助理级)、业务四处经理/处长助理、业务四处经理、业务一处经理;2020年3月至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业务一处高级副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