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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 营业部 余年 一朝 起诉

从业十余年,一朝被踢群,集体起诉这海通证券这家营业部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4-10 22:00:02 浏览1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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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十余年,一朝被踢群,集体起诉这海通证券这家营业部

券业行家,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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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18名参保人员的券商网点,却至少与四名人员同时发生了“讨薪”纠纷,这事看上去有些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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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网点

在行家爆料《标价400万挂牌“中信证券”域名,还能“买一送三”?》之际,曾瞥到一家位于淄博的头部券商网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通济街证券营业部(简称:通济街营业部)

工商信息显示,通济街营业部成立于1996年10月——这比不少券商人士的年龄都要久远。2022年1月,通济街营业部总经理由戚思敏变更为周熙。伟海精英数据显示,戚思敏自2003年起任通济街营业部总经理。周熙在2009年加入海通证券,长期任职于山东分公司,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任济南洪家楼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2021年,通济街营业部的参保员工18名。从有记录的2016年以来,参保人员大体呈下滑态势。

要知道,海通证券作为头部券商,网点和员工数量可观:截至2021年底共有分公司29家,证券营业部301家;在职员工多达11,631名,其中经纪业务人员3,987名。

分地区数据显示,2021年度山东区域的营业收入为2.61亿元,营业利润为1.13亿元,也是创收和创利的重点区域。而通济街营业部虽然资历很老,但毕竟不在热门城市,人员数量有限,也是可以理解的。

正是这家规模不大的网点,近年来却有多起涉诉信息,这是什么情况?

多起涉诉

浏览企查查信息,行家发现通济街营业部近年来有多起涉诉信息,从立案和开庭公告来看,均涉及“劳动争议”案由。

裁判文书网公开披露了其中三起案件的判决文书。略翻之后,行家发现了有不少共同点。

三位当事人分别是70后和80后;或许是时代所限,伟海精英数据显示,其学历均不高。

在2008年到2009年期间,三位当事人先后加入海通证券通济街营业部,曾签有劳动合同。而在在2011年9月30日,三位当事人同时变更为证券经纪人,这一干就是十年。

2021年12月6日,三位同时被踢出微信工作群,用于办公的“E海通行”手机APP亦无法使用。来自中证协的从业人员信息也显示,当天离职注销。

离职之后,三位当事人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向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简称:淄川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违法解约赔偿。

行家从亲身经历得知,解约补偿通常是月薪*(N),N是工作年限。据专业HR解读,用人单位违法解约双倍赔偿。如果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三倍,N的上限为12年。

对当事人的要求,海通证券表示,依照证券行业惯例,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从未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劳动用工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具有人身隶属性的特征。要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那么,法院怎么看?

经审理,淄川区法院援引了相关规定: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原告的工作地点不固定,一般在外招揽客户。公司没有对其进行考勤管理,也不享有固定的基本工资,而是以其业绩计算委托代理费,双方不存在劳动用工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

为此,法院认为当事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基于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其中一位当事人上诉至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淄博中院)。

淄博中院二审同样认为,当事人实际系作为证券经纪人,接受证券公司委托为从事客户招揽等证券经纪业务,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时间;领取的报酬是根据《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约定以业绩为依据,并非稳定规律的劳动报酬,双方未并形成具有从属性的劳动关系。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行业深思

在行家印象中,十数年前的券商经纪业务处于辉煌时代。因经纪人的提成丰厚,不少券商人员主动要求转为经纪人。

然而,随着行情转差,佣金杀价,经纪人的盛世不再。不少经纪人在缺乏保障的情况下,主张系被欺骗胁迫而转岗。不过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类诉讼几乎没有成功的案件。

虽然经纪人不受劳动法保护,却不得不接受与正常的员工相似甚至更严苛的考勤和考核。在前述案件的二审过程中,当事人曾出示手机APP签到页面照片,表明“请假或是不符合会被扣发工资”。

缺乏吸引力的待遇,失去安全感的执业,或许是这一行业劝退新人的一项痛点。

当然,行家曾经在涉及经纪人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中,发现了一起成功的讨薪案。

来自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简称:福田区法院)的判决书显示,当事人陈先生自2012年起与招商证券签订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自2013年9月起担任一家从事仪器用品的技术开发和销售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七年之后,招商证券以违规在外兼职为由解除经纪人委托合同。而当事人辩称只是帮亲戚挂名,并未实际任职,没有参与过经营管理,也没有获取任何利息。要求支付拖欠的报酬和销售产品的提成。

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认为,《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职业规范(试行)》仅限制证券经纪人不得同时在两家证券公司任职或接受两家证券机构委托,而非扩大到其他行业。根据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第九项第十五条的字面意思,亦系指原告不得在与被告同行业的其他机构任职或接受其他同行业机构的委托而进行客户招揽活动。并指出,招商证券“仅以在其他非证券行业任职为由即径行解除双方的委托合同,实际上排除了原告的主要权利,不合理地加重了义务而减轻自己责任,该行为已构成违约。”鉴于原告未如实报告其在其他单位任职的情况,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也有一定过错,酌情判决招商证券支付违约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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