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无锡某食品公司的销售员,工作时间一般为9点到18点。2020年某日,刘某在乘坐公交车上班途中,发现车上有两人疑似正在对他人行窃,于是立刻上前制止。并在司机和其他乘客的协助下将两名小偷制服并移送警方。但刘某在与小偷的扭打过程中不行摔倒,致左手第五掌骨骨折。
事后相关部门依据规定认定李某的行为为见义勇为行为并给予表彰。
李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但公司却以李某在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并不属于工伤范畴为由提出质疑,并申请了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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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该规定并未要求职工必须在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地点,更未要求必须系在职责的范围内,只要职工系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的,即应当视同为工伤。
所谓见义勇为,官方表述指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的主体是指非负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所保护的客体可以为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
根据上述条例可知,职工因见义勇为而受到伤害的,应按视同工伤条例认定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