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王大爷租了一千多亩地种麦子,喜迎丰收,他请了收割机,没想到村民们挡在收割机前不让割,逼着王大爷给钱。这可急坏了王大爷。
王大爷是个种庄稼的能手,一家老小的生计就在那一千多亩的地里。在他的辛勤劳作下,麦子又迎来了一季的丰收,王大爷眉开眼笑。他赶紧请来了收割机,准备大干一场。
没想到,等收割机开到了地边,却迎来了一帮村民,他们堵在收割机前面,不给下地。王大爷现状,赶紧跑过来了解情况。村民们纷纷向王大爷声讨,不给钱就不给收割麦子。这可把王大爷给整蒙了,给啥钱呀?租金不是已经给过了吗?
原来,王大爷去年已经给了下半年的租金,但今年上半年的租金还没有给。王大爷听到这个说法,心里很纳闷,按照协议规定,今年上半年租金还没有到时间交呢?怎么能在收割关键时期要租金,这不是为难他吗?
王大爷跟村民们解释,交租金的时间还没有到,并且现在自己也没有钱,需要等粮食卖了之后才能支付村民们的租金。但村民们不吃这一套,堵在收割机前,依旧扬言,不给钱就不给收割麦子。
王大爷是真的犯难了,看着金灿灿的一片麦浪,如果耽搁了收割的时间,这损失可伤不起,可自己确实没有资金,提前给村民们支付租金,而村民们也不听他解释。
原来王大爷租的这片土地,签了五年,收完这一季就到期了,他们担心,王大爷收完麦子就跑人,所以才会逼着要提前交租金,但这样的行为是违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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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村民们却一致声讨是王大爷违约在先。原来这片土地按协议租金是800元一亩,刚开始两年是800元,可后来两三年却变成了700元,为此他们不相信王大爷,并且不愿意把地再租给他。
王大爷很委屈,因为降租的那一年,是因为所种的玉米从1块3降到六毛一斤,自己才会挨家挨户要求降租,每户也签字同意了。并且自己还想续租,也找村民们商量过此事,村民们不同意,还要求他把土地恢复原貌,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土地上已经安装了喷水灌溉系统,农业部门是不允许拆的,并且当时村民也签字同意。而现在,村民们以这些理由逼他提前交租。
经双方协商,王大爷先支付一部分的租金,等麦子收割完之后,再支付完租金的提议,而村民们和王大爷也接受了。
事情很清楚,当王大爷和村民们签订了合同,就构成了合同关系,双方都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那么在这件事情当中,降租,把土地恢复原貌,提前交租,这些是否是违约行为?
1. 王大爷由于由于玉米降价,收入受创,和村民们商量降租,并且村民们也签字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不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543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54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虽然在租赁协约上,写着租金800元,但在降租的过程中 ,村民们已经签字同意,可以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更改协议的。
2. 村民要求把土地恢复原貌,但安装的喷水灌溉系统,农业部门是不允许拆的,并且当时村民也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不恢复原样,这也不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通过双方的交易习惯,上述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实双方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协商变更了合同的事实。
降租,安装喷水灌溉,这些都是村民们同意签字的,虽然是更改合同的行为,但所有的证据都可以证实王大爷和村民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协商变更合同的事实,可以视为合同的约定,不构成违约。
3. 按照合同约定,上半年交租的时间还没到,村民们却要求王大爷提前交租,这样的行为是违约的。
根据《民典法》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村民们不按照合同约定,阻拦王大爷收割麦子,如果因此耽误了收割,那么麦子的损失应当由村民们来承担。
还好,王大爷愿意先支付一部分租金,麦子得以顺利收割。他们还愿意把土地租给王大爷,之所以要求王大爷恢复土地原状和要求王大爷提前交租,其实这些都是借口,就是希望王大爷把租金提高到800一亩。了解到村民的真实意思,王大爷表示也能接受,又续签了五年协议。
种植庄稼是非常辛苦,丰收的时候,阻拦要租金,确实不妥。签订协议都是双方的意愿,在更改时,双方同意,那就应当相互遵循。只有在相互遵守的情况下,才能合作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