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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 100 员工 怎么 自己

自己食堂饭卡充100送100给员工怎么做账?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4-09 08:19:02 浏览8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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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走应付职工薪酬,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员工福利吗?

解答:

该问题的重点,不在怎么做账,重点在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主要是需要解决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与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只要把税务问题理清楚了,会计分录就变得很清晰了。

一、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注意上述规定列举的职工福利费范围中包括“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而不包括员工饭卡充值的赠送。企业的财务人员都清楚,在税收实践中,基层税务人员很多时候特别喜欢对照文件“咬文嚼字”,如有不符则不予认可。因此,如果企业会计核算中,直接在会计分录的摘要等处明示为“员工饭卡充值赠送”等字眼,极大概率会被基层税务局不予认可,从而不得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对于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

1.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2.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3.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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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虽然《个人所得税法》重新进行了修订,但是国税发〔1998〕155号至今依然有效。作为企业财务人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发给企业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但是在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曾经在媒体上炒的沸沸扬扬的“月饼税”、“粽子税”等。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官员多次在线访谈回答网友提问或者季度政策解读时,都明确回答对于那种虽然人人有份,但是没有具体量化到个人的补贴或补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工厂给上班的工人提供免费的工作餐等。

三、解决之道与会计处理

因为存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考虑到既要保证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又要避免多交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建议:

1.内部的职工食堂作为一个内部核算单位,员工充值与赠送等,都在职工食堂内部核算,不要在企业的账面上去核算职工食堂的收入、支出等。

2.企业每月按内部制度给职工食堂拨付“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将员工充值赠送金额直接包含在其中;职工食堂向企业开具内部收据即可,因为“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规定,对于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可以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由于是企业总额补贴给食堂的,没有量化到个人,可以暂时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而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因此,对于职工福利费,在会计核算时,需要先确认为一项负债,然后在实际支出时再冲减。

(1)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2)实际支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