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个集团的统治政策,都必须依赖行政运作来实施和维持;任何一个国家机关的最基本职掌,首先就是政Z方面的内容。
曹魏时期郡太守的职掌主要有理讼断狱、选举、上书与检举、防范寇盗与打击豪强、征发徭役、处理与少数民族的关系等几个方面。
魏承汉制,曹魏郡守也有理讼断狱的职能。
史料中,皇帝特诏将梁郡的案件移往陈留国某属县审理,属县官员在审理之前向守相报告并听取守相的意见,必要时由守相亲自审理。当属县不能判决时,郡守需要亲自处理这些案件。
正因为许多案件由郡守亲自处理或审理,所以郡守在处理刑讼案件中表现出来的能力大小,也就成为衡量其政绩、影响其迁转的重要标准。
前引司马岐从陈留相迁为廷尉,就是因为司马岐任职陈留相时,诸多案件“一朝决竟”。
这同样也是郡守监察县行政、考课县令长的重要参考要素。
据此,郡太守总负责一郡的选举事宜,具体工作由功曹史承办。
察举,是魏晋时期的一种选官制度。
此时察举,有举孝廉、茂才、贤良方正与文学以及明经、明法等科目。其中以举孝廉最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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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郡守还负有推举敦厚有行或有道之人的责任,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皇帝下诏要求州郡举荐特殊人才,州郡长官奉命行事。
如,太和中,明帝下诏“求隐学之士能消灾复异者”,颍川郡数次推举张臶。这是郡守奉命推举懂阴阳灾异、有道之人的表现。
还有一种是,郡守等官员主动向皇帝推举有贤能的人才。如,正始中,弘农太守何桢等推荐胡昭:“天真高洁,老而弥笃。玄虚静素,有夷、皓之节。
宜蒙征命,以励风俗。至嘉平二年,公车特征。”这是郡守主动推举敦厚有德行的人。
综上所述,郡守的察举职能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举荐皇帝下诏所需要的人才,包括孝廉和部分特科人才,这是郡守作为地方官员最基本的职能——贯彻中央的命令;
另一种是郡守主动举荐人才,主要是举荐特科人才。
曹魏时期,郡丞、都尉等佐官都是由中央直接任命。但郡守的属吏,同时也有向中央检举其他官员不法行为的权力。
郡守遇到诸如征战讨伐、属国进城上贡等重大事件时,需要上书,向中央汇报,等待中央裁决。
太和末年,孙权攻新城,征东将军满宠欲率军救之,田豫认为不可,“辄上书,天子从之。”肃慎国遣使上贡,辽东郡守上书禀报,并将所上贡之物极为详细地列出。
郡守有互相监督的权力,并且可以直接上书,检举其他官员的不法行为。
通过地方郡守的相互监督,中央能够更好地了解、掌控地方事务及官员动态。
魏明帝时,新城太守孟达“自以羁旅久在疆场,心不自安”,与诸葛亮私通,预谋造反,“魏兴太守申仪与达有隙,密表达与蜀潜通。”检举了孟达的不法行为。
东汉末年,内乱,战争频繁,人民流离失所。
像张燕“合聚少年为群盗,在山泽间转攻”的各割据势力,长期盘踞在某个地区,所以郡国经常担任严防盗贼之任务。这则史料表明了王观作为涿郡太守的治理能力。
同时也说明此时边境少数民族对中原地区的寇盗之事更为严重,防范边境民族的侵扰,更是边境郡守的职责。
曹魏初期,因天下草创,许多新旧贵族、地方豪强多不奉法,导致地方矛盾尖锐,民怨丛生。
当时“旧大族田地有余,而小民无立锥之土”,仓慈上任后,“抑挫权右,抚恤贫羸,甚得其理”,“皆随口割赋,稍稍使毕其本直。”
当然司马芝敢于打击违法贵族与他自身的品质性格有很大关系。所以说部分郡守除了打击豪强,也重视以身作则,杜绝权力的滥用与交易。
司马芝任河南尹时,“抑强扶弱,私请不行”,连内官及“妻伯父”都不敢言。
郑浑在太祖时任京兆尹,亲自布置村落布局,制移居之法。级朝廷征发徭役过多过重,必然导致百姓的不满与反抗,特别是兵役的征发。
曹魏时期,世兵制使兵役专业化,有士家作为专职军人,以履行兵役为主。然而普通民众仍需承担兵役。
嘉平四年,雍州刺史陈泰请求讨胡,“而雁门、新兴二郡以为将远役,遂惊反。”
由此可以看出,普通郡民仍承担着兵役、徭役的义务,特别是兵役对于郡民来说是非常残酷的,致使郡民“闻兵役丧胆”,甚至不惜造反。
从侧面也反映了郡守有征发各种徭役的职责。
郡守不仅对所管辖的郡民有征收租税徭役的权力,对郡内少数民族也同样有征收赋役的权力。这是役使少数民族的事实。
郡守不仅有征发徭役的职能,同样还有免除部分徭役的职能。
前文讲到京兆太守颜斐。这同时也表明了郡守的权力范围,郡守仅能自行征发或免除本郡自行征发的徭役。
早在汉朝,诸多少数民族政权便属于当时的边郡管辖范围。像高丽族在汉武帝时分属四郡,倭韩等政权在建安年间属于带方郡等。
曹魏时期,同样又有许多少数民族政权臣服于朝廷,成为中央的属国。它们需要定期向朝廷朝贡,甚至是供给赋役军役。
然而由于朝廷的控制力削弱,少数民族政权与朝廷的关系便若即若离。为了更有效的对边境属国进行管辖,边郡郡守便成为朝廷的直接代表,对边境属国进行有效的管理与交流。
由于曹魏朝廷控制力的削弱,边境属国时常叛乱,为了更有效地监察属国的动向,及时平复叛乱,曹魏郡守有权主动出兵,讨伐属国。
向朝廷进行朝贡是属国的一项基本义务。
首先,边郡郡守接受相邻属国朝贡的请求,然后上书中央,等待中央回复。
其次,边郡郡守要将朝贡人数、贡品种类、数量甚至规格大小上报给中央。
当中央同意属国朝贡时,郡守要派遣官吏负责将朝贡队伍送至京都。属国朝贡人员,并非每次都能到中央面见天子,很多时候,郡守直接代替中央受理属国的朝贡事务。
例如,正始八年,朝廷下令,不耐秽王可四时到郡拜见太守,表示自己的归顺。
在中央与边境少数民族政权和属国的交往中,边郡郡守起到了非常重要的连接作用。
东汉末年连年战乱,加之频繁的自然灾害,造成了众多的灾民和流民,给社会增加了更多的不安定因素。
曹魏政权建立后,针对这一情况,朝廷通过赈济灾民、安抚流民等方式来救荒。郡守作为地方最高长官,其对中央命令的执行就显得特别重要。
延康元年,魏文帝令:“诸将征伐,士卒死亡者或未收敛,吾甚哀之。其告郡国给槥椟殡敛,送致其家,官为设祭。”
这是朝廷针对在战争中战死的士兵进行集中收殓、祭奠的命令。此时战争频繁,士兵在战争中的受损非常严重。
军队是一个政权存在的基本保证,安置阵亡士兵和招募新兵是统治者极为重视的两个方面。
而这两方面需要由地方完成,因此在朝廷的诏书或命令中就明确规定了郡国有负责安置阵亡士兵的责任。
郡守不仅是对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士兵有安抚、赈济的责任,平时对贫困之家也同样有赈恤的责任,这也是郡守职掌的重要方面。
曹魏政权比较重视学校教育。建安年间,曹操曾令各郡县加强学校建设。曹魏共有五位皇帝,其中有四位颁布过此类诏书,并且有3份诏书是皇帝即位初期颁布的。
郡守为地方最高长官,负责郡内大小事务,目的是维护郡的稳定。所谓教化,就是以政教风化或者以高尚的道德感化人民,使人民更好地顺从统治者。
以地方郡守为例,郡守需要以身作则,直接负责对吏民的教化。当门下干因被怀疑盗簪而收监入狱时,司马芝教育属下应相互信任、关爱,不可“轻伤同类”。
弘农太守孟康,以身作则,严格要求郡吏,教化吏民,最终“省息狱讼,吏民称歌”。
王观出为涿郡太守,批评属下弄虚作假,如实上报涿郡为“剧郡”,并且教育属下不能“为太守之私而负一郡之民”,最终“僚属承风,莫不自励”。
郡守的个人品质往往直接影响其属官佐吏的做事风格,甚至改变一个郡的整体社会风貌和形象。同样,统治者为了防止人民思想出现异端,便禁止人民参加非朝廷规定的祭祀。
司马芝为河南尹时,“特进曹洪乳母当,与临汾公主侍者共事无涧神系狱”,并且很快被狱吏拷打致死。
可以看出,中央对巫术明令禁止,郡守则采取一定的手段达到禁绝淫祀的目的。当然祭祀本身也属于风俗文化的一个方面,所以将之归纳为郡守文化职能中的重要一部分。
此外,嘉平年间,皇甫隆为敦煌太守,这是郡守改变当地少数民族穿衣风俗的最直接的史料证明,同样也属于郡守的文化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