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3月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九洲大街1022号公司11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余子兵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余新培先生、徐光华先生、李春发先生
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监事游长征先生、陈希雷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钱蔚女士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在任其他高管4人,列席4人。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审议《关于申请控股孙公司破产清算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展开全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参与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星杰、钟辉成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