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男女情侣之间总有闹别扭的时候,本可以通过很多途径化解,可有些人却剑走偏锋,从而酿成大错。
湖南衡阳一女孩,年轻貌美,与前男友分手后,便与现任男友同居,二人感情甚笃,但偶遇生活中的矛盾也会找前男友一吐为快。
一日,女孩与男友因琐事发生矛盾,心情欠佳,便又找前男友一起吃饭,以解烦闷。吃饭之间二人饮不了少酒,女孩不胜酒力又借酒消愁,不久后便大醉,前男友将其送往某酒店休息。
女孩到达酒店后,仍然神志不清,前男友一时兴起,便与其发生了关系,并用手机录制了二不雅视频,出于炫耀目的,还在离开酒店时,将视频与酒店位置门牌号一并发给女孩现任男友。
当现任男友怒气冲冲闯进房间时,女孩已恢复部分意识,男友手拿视频执问女孩怎么回事?女孩说:她是被前男友带到酒店的,自己酒醉并不知情。男友大怒狠狠扇了女孩一个耳光后,便又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甩下“分手”两个字后,匆匆而去。
女孩一时间六神无主,悲痛欲绝,遂报警称二任男友强奸了自己,接警后,警方讯速将当事二人辑拿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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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友不同意强奸指控,认为女孩主动邀约喝酒并表示不想回去,于是两人才去酒店开房,虽然醉酒了,但女孩潜意识是知道或者说是愿意发生性关系,因此不构成强奸。
而法院则认为,一起喝酒且不想回家,并不等同于愿意发生性关系,前男友在女孩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属于违背妇女意愿而发生性关系,严重侵犯女孩性自主权,因此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对于现任男友,到达房间后先使用暴力打了女孩一巴掌,随后为了报复又强行与女孩发生性关系,也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但现任男友反驳称,自己跟女孩是男女朋友关系,女孩并不排斥与自己的性行为,平时也会发生性关系且非常和谐,打一巴掌只是为了发泄愤怒的情绪,不等同于暴力强奸。
而法院则认为,女孩事后马上报警的行为,足以认定其本身并不愿意发生性关系,应当视为采取暴力手段迫使其发生关系,因此认定现任男友也构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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