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的郭丽(化名)13岁时在上学路上被拐卖至山东菏泽,被迫与当地一男子李某某生活并生育了一名男孩。约两年后,郭丽被解救回家。36年后,郭丽被拐卖一案迎来一审判决——2月20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采访获悉,被告人赵某某犯拐卖人口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1987年,13岁的郭丽上学路上被拐卖给山东菏泽李姓人家,14岁与李某生子,期间被严格看管。被拐近2年后,郭丽乘机逃离,但拐卖的伤痛持续至今,改变她的一生。
▲被告人赵某某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2022年,郭丽看到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通知,决定追究当年人贩子的责任。2022年3月,郭丽被拐卖一案被公安机关立案。嫌疑人赵某某2022年3月12日被刑拘,随后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于7月7日对其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赵某某在1993年曾因拐卖人口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2003年因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2014年因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赵某某于1987年春节后某日,经事先预谋,伙同妻子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回陕西省蒲城县杨某某娘家的机会,在陕西省华县对上学途中的郭某某进行哄骗,让其喝下有安眠成分的汽水后,将其带回山东省菏泽胡集乡一旅社,经人联系将郭某某卖给了胡集乡尹集村李某某为妻。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拐骗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予以出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人口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月20日,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法院开庭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人口罪。赵某某拐卖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与他人同居,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量刑,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丽诉讼代理人要求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代理意见成立。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本次犯罪后又多次犯罪,且对本案的犯罪事实当庭翻供,不认罪,不悔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依法予以严惩。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丽的诉讼请求。
上游新闻记者 李洪鹏
编辑:朱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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