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成都一男子谢某通过聊天软件与某公关外围女的孙某联系上了,经过讨价还价最终二人约定以2000元包夜,可以发生不道德关系不限次数。援交女孙某按照约定到谢某家中与谢某见面,谢某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
当晚,谢某和孙某发生了两次不道德的关系,半夜谢某还没尽兴,准备与孙某发生第三次时,孙某却不愿意了。谢某觉得都讲好了不限次数,于是不顾孙某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第三次不道德的关系。事后,孙某报警,谢某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何律师普法:
【1】谢某与孙某已经达成包夜协议,并且不限次数,为何还是被定强奸罪?
虽然孙某与谢某已经达成协议,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孙某与谢某达成的协议因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自始无效。谢某在第三次时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发生不道德关系,构成强奸罪。
【2】约PAO、强奸的边界在哪里?
约P是指:如果一对男女自愿发生关系,不以金钱为媒介,这种行为属于约P,即使不道德但也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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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是指:如果男女双方是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交易,就是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得违背其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本案中即便前两次孙某是为了钱而自愿的,虽然二人的行为属于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但是此时孙某是自愿的,但在第三次时,谢某违背孙某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不道德的关系,因此构成强奸罪。
【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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