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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 股份 提示性 子系统 有限公司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做好换股吸收合并相关工作的提示性公告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4-06 10:44:04 浏览1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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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电子”)换股吸收合并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机电”)的中航机电股东现金选择权已实施完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已正式受理中航机电股票终止上市申请。若深交所作出中航机电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中航机电将终止上市,与中航电子确定换股股权登记日并实施换股,换股对象为截至换股股权登记日下午3:00收市后登记在册的中航机电全体股东。由于中航电子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中航机电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换股实施分为证券转换和跨市场证券账户转换两部分进行。“证券转换”是指对投资者持有的中航机电股份按照换股吸收合并方案确定的换股比例转换成相应数量的中航电子股份;“跨市场证券账户转换”是指投资者持有的中航机电股票在转换为中航电子A股股票后将登记至该投资者沪市证券账户中。为保证换股吸收合并事宜的顺利进行,中航电子提醒中航机电投资者做好如下工作:

一、一般投资者提前做好沪深A股证券账户信息的确认工作

在换股股权登记日,个人、普通机构和私募产品(以下统称“一般投资者”)深市A股证券账户中仍持有中航机电股份的,中航电子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如下方案处理:

1、中航机电股票终止上市后,若一般投资者沪、深A股证券账户同时满足所属同一个一码通、托管在同一家证券托管机构、客户名称及证件信息准确一致、证券账户状态正常、关联关系已确认等条件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自动建立对应关系。

2、在申报期内(时间另行公告),由证券托管机构(指中航机电股份原托管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联系投资者,申报或确认一般投资者的沪市A股证券账户:

(1)对于已自动建立对应关系的一般投资者,可于申报期截止时点(截止时点将另行公告)前通过托管机构确认自动建立对应关系的沪市A股证券账户,如需替换账户可于截止时点(截止时点将另行公告)前通过托管机构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他沪市A股证券账户;

(2)对于未自动建立对应关系的一般投资者,可于截止时点(截止时点将另行公告)前通过托管机构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沪市A股证券账户,如截止时点前未申报或者申报账户无效的,视为同意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发限制买入的沪市A股证券账户(以下简称“配发账户”)。配发账户仅能用于持有、卖出证券,不能进行买入委托申报,不允许使用该账户开立信用账户及衍生品合约账户;

(3)托管机构核查投资者申报沪市A股证券账户满足要求的,于截止时点(截止时点将另行公告)前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反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反馈信息汇总校验后转递给中航电子;

(4)申报期结束后,对于未能建立沪深A股证券账户对应关系的一般投资者,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为其配发限制买入的沪市A股证券账户。对于配发的沪市A股证券账户,投资者应尽快联系托管机构办理指定交易并开通相关交易结算手续,方可在相关股份上市流通后进行交易。

3、为尽快完成证券账户转换工作,一般投资者可提前核对沪深A股账户对应信息:

(1)如因各种原因存在沪深A股账户注册资料关键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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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沪市A股账户为休眠账户,应及时激活或由投资者申请注销后重新开立沪市A股账户并办理指定交易;

(3)如投资者沪市A股账户为不合格账户,应及时办理账户规范手续;

(4)如投资者未开立沪市A股账户,应尽早开立并办理指定交易;

(5)如沪深A股账户存在关联关系未确认的,应尽快办理关联关系确认。

4、本次配发账户是为了解决换股登记而做出的特殊安排,请投资者注意:

(1)配发账户只能申报卖出,不能申报买入;

(2)配发账户内证券清空后应及时进行账户注销。当配发账户中股份余额为零且投资者未及时注销配发账户时,配发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可直接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注销账户;

(3)配发账户限制开立信用交易账户(E账户)和期权账户、限制通过PROP申报证券转入配发账户的指令、限制参与约定式购回及股票质押式回购等业务。

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投资者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在换股股权登记日,投资者深圳市场信用证券账户中仍持有中航机电股份的,中航电子将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如下方案处理:

1、中航机电股票终止上市后,若投资者沪、深信用证券账户同时满足所属同一个一码通、托管在同一家证券托管机构、客户名称及证件信息准确一致、证券账户状态正常、关联关系已确认等条件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自动建立对应关系。

2、在申报期内(时间另行公告),由托管机构联系投资者,申报或确认投资者的沪市信用账户

(1)对于已自动建立对应关系的投资者,可于申报期截止时点(截止时点将另行公告)前通过托管机构确认自动建立对应关系的沪市信用证券账户;

(2)对于未自动建立对应关系的投资者,可于截止时点(截止时点将另行公告)前通过托管机构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沪市信用证券账户,如截止时点前未申报或者申报账户无效的,则不能建立沪深信用证券账户对应关系,且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予配发账户;

(3)托管机构核查投资者申报沪市信用证券账户满足要求的,于截止时点(截止时点将另行公告)前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反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反馈信息汇总校验后转递给中航电子;

(4)申报期结束后,对于未能建立对应关系的深市信用证券账户投资者,中航电子将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其持有的相应股份登记在中航电子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中。待上述投资者取得原托管机构确认后,向中航电子提交补登记申请。

3、为尽快完成信用证券账户转换工作,请投资者提前联系托管机构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不限于以下工作:

(1)如投资者未开立沪市信用账户,应尽早开立并办理指定交易;

(2)如沪深信用账户存在关联关系未确认的,应尽快办理关联关系确认。

三、特殊投资者应尽快做好沪深证券账户信息的申报工作

对于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特殊投资者(除个人、普通机构和私募产品投资者,均视为特殊投资者),由托管机构联系投资者申报沪深证券账户信息:

1、特殊投资者的沪深证券账户信息,可于截止时点(截止时点将另行公告)前由特殊投资者通过托管机构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

2、托管机构核查特殊投资者申报账户满足要求的,于截止时点(截止时点将另行公告)前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反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反馈信息汇总校验后转递给中航电子。

3、请特殊投资者及时联系托管机构进行申报。如未在截止时点(截止时点将另行公告)前申报账户的,中航电子将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应股份登记在中航电子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中。待上述投资者取得原托管机构确认后,向中航电子提交补登记申请。

特此公告。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