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提升河湖生态环境司法工作水平,为河湖生态环境筑牢法治屏障,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是山西检察机关持续推动保护河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重要工作内容。在即将到来的第三十一届“世界水日”、第三十六届“中国水周”之际,山西省检察院于3月20日召开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新闻发布会,介绍近年来山西检察机关在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助推河湖治理工作中作出的努力和亮点,并发布典型案例。
早在2017年7月,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当年9月,省检察院敏锐找准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切入点,部署开展的第一个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即是对汾河水污染进行专项整治,重点监督汾河流域违法排放、倾倒未处理或未达标处理的废水、废物等污染汾河水质、损害汾河水生态的公益损害行为。
专项行动共发现汾河流域水污染行政公益诉讼线索117件,立案107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07份,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4件。吕梁市岚县检察院办理的某煤焦有限公司长期向岚河非法排污一案,最终推动行政机关积极整改、企业达标排放,侵权人出资345万余元修复受损生态,有力有效保护了汾河一级支流岚河的水质安全和良好生态。
2019年1月,省检察院与省河长办、省水利厅联合部署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河湖生态”百日会战行动,对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共立案652件,发出公告及诉前检察建议559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4件,助推我省河湖生态持续向好。2020年3月,省检察院组织开展“防治黄河水污染、助力高质量发展”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以水污染防治为着力点,全面梳理我省境内黄河干支流的水污染状况,立案780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567件。其中,太原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汾河流域水质超标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立案8件,发出检察建议5份,磋商结案3件,推动太原市汾河流域水质全面退出劣V类水标准。
为及时把好机制好做法固定、完善起来,进一步加强协作、促进河湖治理,2021年2月,省检察院与省河长办印发通知,在全省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并明确了“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基本内涵、主要职责、具体任务、运行机制和保障措施,以河湖保护治理为小切口,努力在推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展现大作为,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促进河湖治理和生态保护,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山西建设。
2022年1月,省总河长签发《关于深入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决定》首个总河长令后,省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协同配合助推落实省总河长令的通知》,全省检察机关针对妨碍河道行洪的突出问题和复杂疑难问题,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聚焦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单独或与当地河长办及水务局等行政机关开展巡河工作456次,适时召开专题会议、案件讨论会、整改推进会171次,70名检察长办理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案件,共受理河长制有关部门移送线索257条,自行发现线索438条,立案636件,督促拆除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业和民用建筑物构筑物、阻水围堤渠道、违法违规岸线利用项目228处,督促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40764.78吨,有力有效推进解决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促进实现“防洪保安全、清障护生态”目标,努力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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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省检察院联合省水利厅开展“打击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保护黄河中游生态环境”专项行动,推动水利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更加重视、进一步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促进形成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截至目前,全省检察机关共发现水土保持案件线索721件,立案673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58件,磋商133件,办理了一批有成效的案件,彰显了检察机关在促进河湖治理、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的担当作为。
今年的活动主题为“强化依法治水 携手共护母亲河”。全省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依法能动履职,强化《黄河保护法》实施监督,持续深入推进“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携手共护母亲河,为全省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本报记者 魏巍
版式:姚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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