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忆婷律师,广州王幼柏婚姻家事团队律师
人们常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常常在走出一段婚姻后,便对婚姻失去了信心及向往。在“二婚”时便深思是否需要一段婚姻关系来约束自身,从而引发种种与婚姻、继承相关的法律问题。近些日子前来咨询我的梁女士亦是如此,第一段婚姻自由恋爱,与前夫许下海誓山盟,只愿携手共度一生,无奈因着两个家庭与观念的碰撞,使得两人渐行渐远,最后以分离结尾。饱受情伤的梁女士在家人的介绍下与现任“丈夫”李先生相识,两人都曾“二婚”,对是否领取结婚证一事持有相同的态度,合则聚,不合则散,并不需要结婚证来赋予枷锁,两人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二十年载,并未生育子女。
世事难料,前些日子李先生因车祸不幸离世,在料理后事之时,李先生远在国外的儿子向梁女士表示,因你们二人并未登记结婚,不存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梁女士无权继承我父亲的遗产,遗产事宜不应由梁女士处理。接二连三的打击使得梁女士手足无措,故前来咨询,作为“妻子”的她能否有权继承“丈夫”的遗产呢?
针对“二婚妻子”是否享有“老公”遗产的继承权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分情况讨论。
一、“二婚妻子”与“老公”已登记结婚
因妻子与丈夫已登记结婚,符合法律上的确认夫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配偶系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其死亡配偶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在此情形下,“二婚妻子”在剔除自身所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后还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老公”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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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婚妻子”与“老公”构成事实婚姻
婚姻关系错综复杂,并非每一段婚姻都进行了结婚登记,同时社会中也存在不少事实婚姻的现象。首先,我们来看如何认定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其次,从继承的角度出发,事实婚姻所形成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即便没有补办结婚登记,也认可其配偶身份,故而言之,存有事实婚姻的一方可享有继承另一方财产的权利。
三、“二婚妻子”与“老公”构成同居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若未补办结婚登记或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不宜认定为事实婚姻,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故无法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上述案例亦是此情形,那与“老公”相伴二十载的“二婚妻子”梁女士是否完全无法分得遗产,其实不然,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梁女士可据此分得适当的遗产。
四、“二婚妻子”与“老公”存在“遗赠”
倘若“老公”李先生尚且在世,“二婚妻子”梁女士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3条第2款、第3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因此李先生可以通过起草遗赠书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从而使梁女士获得李先生的遗产的权利。
综上,大家对于不同关系的继承有了相应的了解,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仅容易产生婚姻问题,亦对继承也带来极大的影响,切莫为一时自由,忽略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