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女子在上海试驾一辆蔚来汽车时,突然冲向人行道撞上一对母子,导致一死一伤。
试驾造成母子死伤
2月3日晚上8时许,上海虹桥路与恭城路交叉口附近发生一起车祸,蔚来空间港汇恒隆广场店的一辆试驾车突然加速冲向人行道,撞上一对母子,导致母亲不幸身亡,儿子重伤。
目前肇事司机已被警方刑拘,事发原因还在调查中。
2月14日,蔚来汽车一工作人员回应称,该女子可能是看到人员密集一时心慌,误把油门当刹车造成惨剧。女顾客试驾前签了试驾协议,对此事肯定需要担责,如果需要蔚来方承担赔偿的,也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
上述工作人员并没有透露发生事故的车型,他表示车本身没有问题,女顾客的驾照也满了一年,“但可能驾驶经验不足。”
商家的回应,引发不少网友的质疑“为什么要在闹市区安排试驾?”、“公司应该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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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如何划分?
本案中,母子二人在人行道上正常行驶,而女司机误将油门当做刹车,造成母子二人一死一伤,存在重大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事故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属于“重大事故”,应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女司机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等。
《刑法》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民法典》第120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S店的试驾车一般都缴纳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试车人员如果因个人原因导致车辆损坏,可以申请出险理赔,不足部分试驾人员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本案中,女司机虽然签了试驾协议,但即使签订了《试驾同意书》,如果汽车销售商没有尽到经营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如审查驾照、合理提示车辆特性及试驾路线、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等,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写在最后
近年来,试驾已成为汽车销售商的常规营销手段,但因试驾产生的交通事故亦逐年增多。
对试驾者而言,直接操控试驾车能够更加直观的感受车辆的性能,但司机们在任何时候都要谨记:谨慎驾驶、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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