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号称“法外狂徒”的罗翔教授对“一人犯罪影响子女亲属考公”这个规定提出了质疑。同时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惩罚的根据应该以报应为主,功利为辅。只有当人实施犯罪,才能施以刑罚。不管怎么样,都不能突破“无罪不罚”这个最基本的底线。
另外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也表示:一人犯罪,就影响其子女、亲属参军、考公这个制度应该要摒弃了。因为一个人犯罪,并不代表其子女、亲人都有犯罪倾向和犯罪意图。
在这里呢,我不会选择站队哪一边。我认为对于子女考公,单纯看其父辈或亲人有没有犯罪,这个太过于果断,也太过于简单。犯罪可能分为主动犯罪和被动犯罪,而且犯的罪行也是有大有小,还有些犯罪可能伤害到大部分人的利益,而有些犯罪则只局限于自己家庭。我们不能单看犯不犯罪,就一概同等处罚。
所以,这个需要在政审环节对考生的家庭情况进行细致的了解。最终做出研判,是否可以让该考生进入公务员队伍。
如果在政审环节,发现该考生父母或亲人,存在当官腐败、贪污、贿赂、以权谋私等行为,为考生在成长阶段竭取了大量的资源,获得了巨大的恩惠。又或者该考生的父母或亲人通过偷盗、抢劫、欺压百姓获得了巨大财富,给他提供优厚的生活、教育条件。那么该考生今日所得,都离不开这些不义之财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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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实行连带责任,那么一些罪犯往往就会因为犯罪成本过低,导致罪犯肆无忌惮。而附带连带责任,罪犯就会考虑到家人的利益,会在很大程度上遏制犯罪,有利于减少社会犯罪事件的发生。
还有一些情况是这样的,比如说一个考生的父亲长期酗酒家暴,然后失手把考生的母亲打死了,最后被控告杀人罪入狱了。多年以后,这个考生终于大学毕业了,并通过了本市的公务员笔试和面试。没想到在政审环节却因为其父亲曾是杀人犯,导致该考生落榜了。
这种情况的话,这个考生就非常冤枉了。本来自己就是个受害者,母亲死了,父亲入狱了,自己一个人艰苦地生活。靠邻里接济、靠政府帮扶才慢慢长大,还能考上大学、考上公务员,最后却因为自己父亲是个杀人犯,把自己的前程也给毁了。在这种情况下,“一人犯罪影响子女亲属考公”这个政策就行不通了。
法律法规是死的,人是活的。况且就目前来说,我们的法律法规还是非常不完善的。现行的法律法规只能说是针对一些常规的、大部分发生的情况制定的。但是我们现实社会上发生的事,各种情况的都有,很多都会超出法律的规定范畴。
正是由于近年来出现了太多这些超乎法律规定范畴的情况,所以这个话题也引起了大家的高度关注。在这里我认为,这个法规可以保留,但是应该要细化,或者是要在政审阶段进行细致地调查了解情况。最后根据真实情况公平、公正、公开地决定该考生是否可以进入公务员队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