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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 离职 封杀 法院 侵犯

法哥来啦丨员工离职遭网络“封杀令” 法院认为侵犯名誉权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4-04 13:09:09 浏览2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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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姐从一家公司离职后,却遭到了公司老板的网络“封杀令”,一些负面言论被传播在成员近2000人的QQ群中,给黄小姐再求职造成了巨大的困扰。那么公司老板为什么要在QQ群中散布有关黄小姐的言论,最后这件事情是怎样收场的呢?

2021年10月,在武汉一工业园区的QQ群里,含有某单位离职人员黄小姐真实姓名的个人微信首页截图,被她的原单位领导发在了群里;并且群里还发布了“这个女的进黑名单了,估计工作很难找了”、“我查系统是的很多人投诉”、“好几个老板受损”、“去你们公司你们就哭不出来了”、“你们要分享一下啊!天下坏人太多有时候分不清”等言论,引起了群内不少人的围观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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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小姐(化名):“这些负面的东西对我肯定是有影响,都不敢录用我知道吧?我真的是特别特别的气愤。”

气愤的黄小姐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刘先生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诉请法院判令刘先生公开发布道歉书。事情的起因是,在2021年7月至2021年9月期间,黄小姐就职于原单位,2021年10月离职后,黄小姐以原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当事人黄小姐(化名):“我在他们公司工作了两个半月将近三个月的时间,劳动仲裁判的是要求给我补缴三个月社保,然后经过调解,补发了我1000多块钱社保。”

没想到补缴完社保不到1个小时时间,有关黄小姐的负面言论就出现在了单位所在工业园区的QQ群里。蔡甸区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展开了详细调查。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奓山人民法庭庭长 谢临燕:“本案的被告发表关于原告相关言论的QQ群,是原被告所属的工业园区的一个企业服务群,该群内的成员高达1900多人,被告如果在该群内发布相关的不当言论,会对原告的社会评价产生不利的影响。”

庭审时刘先生辩称,黄小姐当初伪造工作经历从而取得公司的任职资格,并且“工作态度马马虎虎、能力与其所言不符”。所以他发布的这些言论系陈述真实情况,是善意提醒群内其他企业主,不构成名誉侵权。

当事人黄小姐(化名):“做人事工作,公司老板至少需要你做满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如果你只是短期的工作经历,老板不考虑录用你,然后我就把这个工作时间拉长了。”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奓山人民法庭庭长 谢临燕:“即使被告提供的这些证据是真实的,也应该通过正当的途径表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法庭认为,被告刘先生发布的这些言论易引发群内成员对原告黄小姐的猜测和误解,造成黄小姐的社会评价降低和名誉受损;刘先生的行为构成对原告黄小姐名誉权的侵犯。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奓山人民法庭庭长 谢临燕:“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在该QQ群内以书面文字的形式向原告公开道歉,恢复名誉。”

就在判决文书向双方送达的当天,刘先生在涉事QQ群内向黄小姐进行了公开的道歉。

就在QQ群、微信群里发布“针对他人”的负面言论,你怎么看?你会怎么做?

市民:“不知全貌不予理会”

市民:“它是应该需要去抵制的,因为这本身就是对被攻击的人来说是一种不好的现象。”

市民:“就像我们用人肯定也要注重这个东西的,还是蛮在乎上一家企业对她的评价,如果你说一个人说还好,上千个人在群里这样说那确实是一边倒。”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奓山人民法庭庭长 谢临燕:“QQ群、微信群等虽然是网络虚拟空间,但是都具有公共空间的属性。任何人在网络空间发表的言论都应该遵守法律规定。”

法哥提醒,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发表言论需谨慎,不可恣意妄为。在日常生活工作中若是遭遇侵权或者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合法、理性的手段表达自己的诉求,切记不要用违法方式实施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