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进口危险品MSDS/GHS中文标签审核报告办理流程和要求
一、流程
1、适用于初审合格直接出合格报告:填写指定申请表→提交资料→受理报检→付费→危险公示信息审核(结果合格)→起草审核报告→领取或快递审核报告
2、适用于初审不合格,修改并提交资料后再出合格报告:填写指定申请表→提交资料→受理报检→付费→危险公示信息审核(结果不合格)→领取或邮件发送或传真危险公示信息审核结果→修改并邮件反馈危险公示信息→危险公示信息审核(结果合格)→出具结果合格的检验报告→领取或快递检验报告
*若相关危险公示信息无法修改的,出具危险公示信息不合格报告。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1、检测/鉴定申请表(请注意标签及MSDS审核采用不同申请表,请务必提供业务联系人、电话和E-mail等信息)。
2、成分信息保函及自负声明;成分信息保函中如果无法提供CAS号,写情况说明,说明无法提供的原因,并且列清楚无法提供CAS物质所有的危险性。
3、产品质检报告(如有,如没有可以不提供)
4、标签和安全数据单(MSDS)
审核标签时:
(1)待审核标签(盖章)(2份)
(2)对应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盖章)
?审核安全数据单(MSDS)时:
(1)待审核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盖章),(2份)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说明材料。
6、若申请单位有该产品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则请提供复印件。
注1:化学品危险公示标签委托审核业务无需提供样品,若检测中心对委托单位提供材料的数据信息需要进一步核实时,则会再另行通知需要补送符合要求的样品(送样品进行相关参数检测时,可能会产生额外的费用及检测时间)。
注2:所有纸质材料需加盖委托单位公章(公章应与申请表的委托单位一致)。
注3:成分保函不要求列明所有成分,默认情况下,列出的成分认为是具有危险性的成分,未列出的成分为不具危险性的成分;但如列出的成分较少(如小于50%),若怀疑未列出成分可能影响产品危险性时,需要提供进一步资料。
三、周期
1)、化学品安全标签委托审核自收到委托材料后第二天开始计算7-10个工作日出具初审结果;
2)、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委托审核自收到委托材料后第二天开始计算7-10个工作日出具初审结果;
3)、审核通过后,将出具1份报告。
注1:对于初审不合格再次提交整改的危险公示标签,自收到修改件之日起,2-3个工作日出具再次审核结果,如修改合格的出具合格报告,如不合格的,反馈不合格内容,再次进行修改。通常情况下,最多允许修改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