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罗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被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查,2022年1月至7月19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使用蒙某某提供其叔蒙某某(已世)手机、QQ号在网络上付费注册成为“xx软件库”的会员,下载“xx视频”等11款淫秽视频手机APP安装包获权限,并通过QQ群免费提供淫秽视频,吸引成员购买。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先后向300多人转发淫秽视频手机APP链接,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5204元。同年7月19日15时,其在来宾市兴宾区新兴北路一民房内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随机抽取送审的31部疑似淫秽视频中均有全裸、性交或露骨宣扬色情的内容,属淫秽物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来宾市融媒体中心
编辑:黄丽科
二审:卢丽雯
终审:罗梅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