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人常说“夫者妇之天”,意思是说“丈夫是妻子的主人,妻子应当无条件服从丈夫”,很明显这是封建社会的陈旧思想,因为在现代社会里夫妻是相互平等的,不存在主从关系。
现代人则说“丈夫是妻子的天,妻子是丈夫的福”,意思显而易见:丈夫有义务给妻子饱食暖衣,有责任护佑妻子的平安,维护妻子的尊严是丈夫的天职,同时有一个淑惠贤良的妻子是丈夫的福气,正所谓“妻贤夫祸少,家和万事兴”。
说到保护、护佑、维护当然要体现在行动上,可法律明文规定任何人都没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权力,更无权剥夺他人生命,于是法与理的冲突出现了:男子眼见妻子被强奸未能理智处理,当场泄愤后获刑10年。
涉案人物简介:蓝才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化姓),犯案时年45岁,山西运城的一位养羊人,小学文化程度。贺香菇,蓝才贺之妻,普通村妇,时年40~45岁之间。管二虎,同村老者,卒年70岁上下,具体生辰不详。
背景:蓝才鹤家有水井,周边乡亲常到他家打水,当地方言称为“放水”;为了便于饲喂,蓝家的羊圈就建在院子的一角。管二虎,有修自行车的手艺,经常给邻居们义务修车,所以与蓝才鹤夫妻素有交集。
2014年3月10日13时许,管二虎骑着电动车载着一个纯净水水桶来蓝才鹤家“放水”,那会儿蓝才鹤还在远处麦田里浇水,贺香菇闲着没事在院子里晒太阳。
见管二虎进院,贺香菇热络地说:“你等一下,一会儿到井里给你抽,先进屋里坐一会儿。”本来这是邻里邻居日常的招呼语,管二虎倒是实在,真就跟着贺香菇进了屋,也可能见到贺香菇一人在家时他就有了非分之想。
两人进屋才聊了几句话,管二虎就凑过去想抱贺香菇,贺香菇见状赶忙往外推,但小胳膊怎么能拗得过大腿儿?只一个回合贺香菇就被推倒,接着被欲望冲昏了头脑的管二虎开始上下其手,他不知道的是贺香菇的老公蓝才鹤正在回家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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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麦田里浇水的蓝才鹤忽然接到一个买羊人的电话,对方称再有十几分钟就到他的羊圈了,蓝才鹤不得不停下手里的活儿,连跑带颠地往回赶。
回到院子买羊人还没到,蓝才鹤便习惯性走向常住的那两间屋,穿过外屋揭开里间的门帘的一刹那他怔住了:但见贺香菇在床上仰着,脚冲着天棚……再转睛床前立着的赫然是同村的管二虎!
蓝才鹤只觉得一腔热血往上涌,眼中全被管二虎拱动着的后腚所占据,浑然不记得管二虎的棉裤是卡在膝处还是堆在脚下……管二虎似乎察觉到异样,扭过头的瞬间反应过来,但蓝才鹤已冲到他身前,并厉声问到:你干什么呢?
管二虎弱弱地回了声:“我来…放水…”但话音未落清脆的巴掌声已响起,左手已被扭住的管二虎只觉得脸上一阵阵剧痛,他央求道:“你说,你说……”想让蓝才鹤停止暴击哪怕提出再难的条件。但蓝才鹤一个字也没有说,直接抄起一把刀子扎向他的大腿。
一刀、两刀、三刀……十余刀后管二虎的身子瘫软了下去,蓝才鹤这才停止捅刺,单手将管二虎从里间拖到门外弃在台阶上。那会儿管二虎还能动,自己挪动几下倚到墙根,但嘴里已说不出话。如果能的话他应该会说对不起吧。
长叹一声后蓝才鹤掏出电话让亲友来做见证,当亲友赶到时贺香菇已穿好衣服走到门口,蓝才鹤扯过她就是一顿暴打,甚至还想捡起刀子,她委屈地辩解道:“不关我的事,是他QJ我”。
趁着亲友查看管二虎的伤势,贺香菇慌忙躲到羊圈里解手,擦拭物后来作为呈堂供证被警方提取。令人奇怪的是经鉴定擦拭物上仅检出贺香菇夫妻的混合STR分型。
14时25分尚有微弱呼吸的管二虎被送入急救室,可惜虽全力救治未能挽回颓势,30分钟后其停止了呼吸,一条生命戛然而止。经鉴定其死因为左侧股动脉断裂引起的失血性休克。
蓝才鹤在院子里报警时就说明了自己持刀伤人的事,被警方带回讯问供述了从目睹对方与妻子发生关系到报警期间的所有细节,同时供称之前从未发现过妻子与管二虎有异常交往,因此他坚定地认为管二虎系QJ。
贺香菇同样在陈述中细致地描述了管二虎强行侵犯的整个过程,但在她的精神状态上当地村委开具的证明与司法鉴定出现了巨大偏差。村委的证明以及群众证言均证实贺香菇大脑发育欠发达,说话颠三倒四,应属智力残疾者。
但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贺香菇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表达意思完整准确。“答话闪烁其辞,思维条理,答话具有选择性”这句表述甚至让我们有种错觉:莫非她是个古灵精怪的隐者?结论:未发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症状,精神活动正常具备性防卫能力。
那么司法鉴定的依据是什么呢?鉴定材料上记载:问及属相、一年几个月,一天几个小时,一只手几个指头时,被鉴定人均以“不知道”作答,但能完整叙述案发过程,强调对方系QJ。
当询问其为何不呼救时,贺香菇表达家附近“半年都没有一个人去过”,问到夫妻生活频率时,其不说大约多长时间一次,只说丈夫心情好就发生,不好就不做。知道自己曾采取过上环避孕措施……
案情叙述到这里一定会有伙伴斥责笔者不能简明扼要,但笔者认为案例就应该据实展现案情,给读者提供判断的依据。比如关于贺香菇精神状态这段笔者认为很关键:如性质为QJ,蓝才鹤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
还有一点不得不提:贺香菇貌似古灵精怪,她在证言中却留下一句类似于丈夫要把对方“捅死”的话,以至于成为蓝才鹤最终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依据。
进入审理程序后一审法院认为,蓝才鹤发现妻子与他人发生关系时,未能理智处理,为泄愤持刀连刺被害人腿部十余刀,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考虑到其自首等可从轻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蓝才鹤当庭提出上诉,称其没有杀人的故意,一审定罪不当。
随后该案进入二审阶段,对于蓝才鹤诉称的没有杀人故意并一审定罪不当,二审方认为证言可证实其在现场已明确表达要把被害人“捅死”的意愿,说明蓝才鹤具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因此认定该上诉理由不成立。
2015年4月30日二审方作出终审裁决:驳回原判,维持原判。
那么为何审理过程中完全避开了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两种可能?想必是已完全排除了QJ的可能性,那么依据是什么?依据鉴定结果中贺香菇具备性防卫能力的结论?依据蓝才鹤在现场恶狠狠地说过“捅死你”?
行文至此笔者脑海中忽然浮现一行大字:我拿什么保护你,我的爱人?要靠口头的信誓旦旦?或靠保持理智、坐等警方处理?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让人疑虑的案例,要么是审理人没有过切身感受而少了感同身受,要么是披露的案情为了节省篇幅省略了不该省略的细节,还有其他可能吗?
至于警示只有一个:生而为人已为了多半辈子人,临穷末晚更该守住晚节,在离去之后让后辈可以怀着崇敬的心情撰写出一段端端正正的墓志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