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讯(记者 辛戈)一方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户口本办理婚姻登记后,另一方欲离婚,就是这场虚假的婚姻登记,因为种种原因无法解除……2月8日,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发布信息,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公开听证+争议化解”的工作方案,此案得到妥善解决。
2008年,窦某在贵州务工期间与当地人武某相识,后便将武某带回垣曲县毛家镇,按照民俗在当地举办了婚礼。
2010年,武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户口本,与窦某在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后二人感情不和,武某便回了贵州老家,自此音讯全无。
窦某欲解除与武某的婚姻关系,向垣曲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为,武某身份信息不真实,窦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经法院释明后窦某撤回起诉。窦某又向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民政局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其无权主动撤销,故对窦某的申请未予受理。
明知是虚假的婚姻登记,却找不到办法解决,窦某犯了愁。
不久前,了解到检察机关有行政监督职能后,窦某便向垣曲县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监督。受理该案后,垣曲县检察院对本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并制定了“调查核实+公开听证+争议化解”的工作方案。
为厘清案件事实,检察院重点围绕婚姻登记是否存在虚假冒名登记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其间,承办检察官先后多次前往民政局调取了婚姻登记档案等信息材料,前往公安机关调取了窦某与武某的户籍信息,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了解。
经过对取得的相关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比对,检察机关基本确定武某当年用于婚姻登记的信息系虚假的。
垣曲县检察院进一步进行了公开听证,听证员们一致认为经过检察机关的充分调查核实,足以认定武某在婚姻登记中使用虚假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认为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民政部门撤销窦某与武某的婚姻登记。
近日,垣曲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窦某与武某的婚姻登记,并在日后工作中加大婚姻登记工作信息审查力度,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民政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予以采纳,做出撤销窦某与武某婚姻登记的决定。至此,一场持续12年的虚假婚姻关系彻底解除,困扰窦某多年的烦心事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