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情侣一段感情走向结束时,恋爱的一方有时为了寻求精神、情感上的损失补偿,会向另一方提出索要“分手费”,让对方补偿一定金额。这种行为并不少见,可“分手费”一词在法律上却并无依据,一般来说,一方自愿给予经济补偿,这通常是当作一种赠与行为。
可如果强行进行索要,显然是不合法的,不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也无法得到法律主张,甚至在构成一定情形下,还会构成敲诈勒索罪,那么两者之间的界限在哪呢?
法律释义:
首先将“分手费”和敲诈勒索两者之间的含义弄懂,“分手费”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不单指金钱,也包含财物,这是双方协议约定的,是具有双方约定或者一方自愿的前提基础的,不能是违背自身真实意愿或者胁迫下做出的。
而敲诈勒索的含义,便带有很明确的不自愿性质,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威胁或者要挟这些违法手段,从而非法占用被害人的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分手费”在自愿情形下订立的约定和协议,是一种民事合同行为,很显然在不正常情况下产生的约定和协议,便属于《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
以案释法:
情形一:情侣男A和女B,两人度过了一段很美好的青春恋爱,但几年后两人感情出现问题,男A向女B提出分手,给女B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男A出于愧疚,提出了给予“分手费”,从而来对女B的青春进行补偿,女B也接受了,两人在一种和平分手的状态下,双方完全自愿地进行了口头承诺协议,男方支付给了女方5万元的经济补偿。
对于这种情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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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来看,这个情形并不符合非自愿、非法占有目的、非法手段,完全是平等自愿下建立的关系,女B并没有强制索要这5万块钱,而男A也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给付的钱财,两人之前属于正常恋爱的情况,没有违背任何法律或者公序良俗,这种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情形二:女C和男D恋爱一年,因为现实因素和感情不合分手,但女C依旧纠缠着男D,不愿意分手,男D拒绝。之后女C因爱生恨,以两人的私密照片公开来要挟男D,让男D给自己一笔10万元的分手补偿费,如果男D不过,她就将照片发给男方家人。男D崩溃不已,随即选择了报警,而警方迅速将此事以敲诈勒索罪立案,这又是从何判断?
在这个案例中两人虽然是正常的恋爱关系分手,但女方之后以私密照公开要挟,这个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涉及到个人隐私权,更何况她还提出了10万元的赔偿,这笔钱是带着非法占有目的的,而给予10万块钱的男方也并非自愿,受到了胁迫,双方并非处于一个公平平等的地位来进行这项行为。
因此这种情形下索要的“分手费”,并不属于合理要求,而是构成了违法,通常来说敲诈勒索也有立案标准,敲诈勒索财物价值达到2000元以上的,是构成敲诈勒索罪,属于公诉案件。
敲诈勒索的,一般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女D敲诈勒索10万,金额已经很大,已经不是一般的数额,但由于其属于敲诈勒索未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法律分析:
现实中关于“分手费”的案件更加复杂,还包含着离婚索要“分手费”的情形,也有一方不愿意给,一方索要的情况,但这种却不一定是“敲诈勒索”,涉及到“公序良俗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的“分手费”,通常也被叫做离婚损害补偿,当一方存在着明显重大过错,对另一方造成损害下,被损害方是可以主张补偿,这种不能算为敲诈勒索,是带有精神损害补偿性质,法律也会对此进行主张。
假设女方怀孕分手,那这种情况下所引发的纠纷,强行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但在生下孩子后所提出的抚养费,或者终止妊娠所造成的女方身体损害,这种是可以酌情索要一些合理的费用补偿,基于身体受到损失的侵权,这种也可能会得到法律支持。
不过对于那些保持不正当关系的人索要分手费,这种关系本身是违背道德,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的,在这样基础上提出的分手费同样无法被支持,与我国的民事法律立法本意是完全不符的。
律师说法:
总的来说,任何行为都是要基于合法合理基础上,打着分手费幌子,但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的,这种通常就会涉嫌到敲诈勒索,这并不能以情感的名义来将自己行为合法化。
在正常情况下,没有出现法律严厉禁止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情侣双方完全自愿给予的分手费下,法律无法干涉,但如果在双方达成协议,已经结束恋爱关系后,一方还要以此索要钱财,这种就极有可能涉嫌到敲诈勒索罪。
感情都是双方的,也是希望大家珍视感情,不要随意玩弄感情,不要以感情作为获取利益的工具,好聚好散才是彼此最好的体面。
(《以案释法:“分手费”是否合法,什么情形构成敲诈勒索罪?》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