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婚后未能孕育的夫妇求子心切,想方设法找来卵子,并由男方高某提供精子,通过体外授精联合胚胎移植技术,委托另一名女性代孕分娩生育了一对龙凤胎。然而一双儿女才满3岁,孩子的父亲突然患病离世。为此,在公婆和儿媳李某之间爆发了争夺孩子监护权的诉争。
原告老高夫妇认为,儿子高某是两孩子的生父,李某与孩子无血缘关系,要求由其夫妇取得孩子的监护权。李某则表示:“两个孩子一直是我在抚养,应推定为婚生子女。如无法认定为婚生子女,他们自出生之日起便与我共同生活,亦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孩子之间欠缺法定的必备要件,故未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代孕行为本身不具合法性,李某与孩子不构成拟制血亲关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孩子由老高夫妇监护,孩子交由老高夫妇抚养。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孩子是李某与高某结婚后,由高某与其他女性以代孕方式生育的子女,属于缔结婚姻关系后夫妻一方的非婚生子女。两名孩子出生后,一直随高某、李某夫妇共同生活,高某去世后又随李某共同生活达两年,李某与孩子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作为祖父母的老高夫妇,监护顺序在李某之后,故其提起监护权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考虑,由李某取得监护权亦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最终,二审法院终审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老高夫妇的原审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1.本案中,孩子亲生妈妈是代孕分娩的那个女士,孩子亲生父亲是高先生。
2.孩子是李某与高某结婚后,由高某与其他女性以代孕方式生育的子女,属于缔结婚姻关系后夫妻一方的非婚生子女。两名孩子出生后,一直随高某、李某夫妇共同生活,高某去世后又随李某共同生活达两年,李某与孩子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3.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是孩子第一监护人,所以,妈妈是孩子的监护人。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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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代孕的女士如果来争孩子抚养权,孩子该由谁抚养?
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