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民间借贷,一场必输的赌局
“通过在服务对象中‘投资’,我获得了大额的固定回报。我本以为可以骗过组织,把它当做正常的借贷,实际上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某市一副区长赵某某落马后感叹道。赵某某伙同其他两人,给某工程老板“出资”500万元,并收取700万元的“固定回报”。
这是一种典型的违规借贷行为,也具有隐蔽性,是以“借”之名,行受贿之实。作为隐性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党员干部违规民间借贷的案例近年来时有发生,不管是伪造虚假借条,还是以“空手套白狼”的形式借贷,看似穿上了合法的“隐身衣”,其实质仍是赤裸裸的权钱交易。
江西省抚州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罗富杨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筹措资金,再向管理服务对象高息放贷。
借出去的钱从哪里来?
天府新区眉山党工委原委员,眉山天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殷良平是四川洪雅县人,早年曾长期在洪雅县工作,并结识了同是洪雅人的商人李某某。殷良平历任洪雅县公安局副局长、县住建局副局长等职,之后又在眉山市岷东新区任职。李某某曾主动向殷良平提过,他做生意需要钱,要是殷良平有钱可以借给他。
2014年至2015年,殷良平在担任眉山岷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在项目融资贷款过程中,为管理服务对象提供帮助,收受贿赂345万元。拿到钱后,殷良平想要“钱生钱”,他认为高息放贷是一条隐蔽又“安全”的“致富路”。于是,他想到了李某某,并借给李某某100万元。之后,李某某每月支付殷良平利息2万余元,到2021年7月,殷良平共获取高额利息174万元。
“李某某是殷良平的管理服务对象,与管理服务对象开展民间借贷活动是违规的。”眉山市纪委监委办案人员告诉记者。
当地官场人士认为,李某某这种行为算是一种“政治投资”,是为以后办事提供方便。可他的如意算盘一开始就打错了。
从违规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来看,大额的受贿款是重要途径,此外,还有“空手套白狼”,甚至挪用公款进行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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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用于民间借贷是“空手套白狼”的方式之一。江西省抚州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罗富杨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筹措资金,再向管理服务对象陈某某等人高息放贷,违规获利650余万元。
有的利用单位财务管理漏洞,挪用公款对外放贷获利。2013年起,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孙光弟与重庆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光伟合谋,由刘光伟用空壳公司提供不足值或虚假抵押物等向担保公司申请贷款,先后8次套取公款4800万元,以36%至72%的年息借款给他人,致使公司160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
针对违规民间借贷行为,“红线”已划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到开除党籍的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仅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增加和修改了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党员干部获利数额巨大,还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相关人员谋利的行为,则可能认定为受贿。
上述副区长赵某某违规民间借贷案中,有部分“固定回报”被认定为受贿所得。“按照工程领域通常民间借贷最高月息3%扣除资金使用费后,700万元‘固定回报’中有500多万元属于赵某某伙同他人收受的财物。”该案办案人员告诉记者。
浙江省衢州市委原副书记、政法委原书记江汛波。
缺钱要借,不缺钱也要借
正常的民间借贷并不违纪违法,但某些党员干部“借钱”的目的并不单纯。湖北省当阳市财政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国信公司原董事长熊元静就利用违规民间借贷进行权钱交易。
熊元静尝试了几次违规民间借贷带来的“好处”后,开始主动出击寻找“商机”。2014年8月,商人石某经营的塑业公司处在破产边缘,熊元静明知石某公司担保额度已达上限,但仍主动为其提供担保支持。时任国信公司总经理向熊元静提出违规向石某出借资金、违规为其个人借贷提供担保不妥时,熊元静理直气壮地说道:“我签字我负责,你怕什么。”事后,熊元静主动借给石某20万元,石某心领神会,一年回报熊元静高额利息5万元。
石某是否真的需要这笔钱另说,反正领导借给你钱了,利息必须付。也有些商人是因为缺钱才找领导借,只不过利息给得过于“大方”。
1965年出生的眉山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原副主任委员王利清出身于眉山仁寿的一户农民家庭,通过勤学考上中专,进而成为一名公职人员。可他日思夜想的不是干好本职工作,而是一门心思搞“副业”挣钱。他曾与人合伙开办苗圃、投资商铺等。
同样想挣钱的仁寿老乡余某某很快进入王利清视野。在王利清看来,余某某为人豪爽、精明能干,他甚至把余某某当成无话不谈的“好兄弟”。2005年至2017年,王利清利用担任仁寿县副县长、青神县副县长等职务便利,为管理服务对象余某某、胡某某等人在工程项目取得、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受贿135万元。
有了闲钱后的王利清又开始动起了歪脑筋。余某某与他人合伙在仁寿开了一家公司。公司正好缺钱,余某某就找王利清借钱,并承诺给高利息。王利清于2012年分两次借给余某某200万元。
2015年,余某某的公司经营困难,准备散伙。清算公司的债务时,余某某负责处理王利清借出的200万元。余某某和王利清达成一致,这笔借款利息共计200万元,从当年3月开始,余某某按本金400万元每月给王利清付利息8万元。
此后,王利清又陆续借出款项。最后查实,2012年至2019年,王利清先后向管理服务对象余某某违规放贷330万元,获取高额利息700万余元。然而,令人咋舌的是,这期间,王利清也曾向余某某“借款”200万元用于买房,却未支付任何利息。“这说明,余某某有能力偿还王利清的借款,但是他宁愿每个月付利息也不愿还本金。这就不合常理了。”该案办案人员说。
浙江义乌市公路管理局原局长鲍江富更不合常理,竟将未向其借过钱的老板叫到办公室,主动询问其是否需要借钱。2014年7月,鲍江富主动联系老板陈某,让陈某向其借款。陈某并无资金需求,为得到鲍江富关照,向其借款200万元。至2015年1月,鲍江富赚得利息30万元。
这些商人,为什么不缺钱也那么配合借钱呢?因受贿罪被判刑的浙江省衢州市委原副书记、政法委原书记江汛波说得“透彻”:“这种民间借贷听起来合情合理,做起来两厢情愿。但这种好事落在我头上,是经不起推敲的。他向我输送利益,看中的就是我的职位和权力,万一企业遇到什么问题,就可以请我给他帮忙。”
杭州市萧山区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赵文虎。
以借贷为幌子变相受贿
四川省南充市医疗保障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陈果曾是一名军人,南充市某民营医院院长陈某某也当过兵,又因同在医疗系统工作,两人关系熟络,一周甚至要去喝几次茶。
该民营医院位于南充市嘉陵区,起初只有在本区内的患者才能报销医保,如果报不了医保,就会流失很多患者。陈某某找到陈果,希望扩大医院的医保范围。陈果向南充市内各区县的医保局打招呼,陈某某随后与各区县都签订了医保服务协议,扩大了医保范围。不仅如此,陈果还在医保检查方面为陈某某提供帮助。
2016年初,陈某某的医院在检查中被查出不少问题,该医院的医保被暂停。对于民营医院来说,停了医保就报不了账,也就没有患者来就医。陈某某很着急,去找陈果帮忙。陈果打完招呼后,陈某某的医院很快又恢复正常了。
2016年10月,陈果要买房,找陈某某借钱。陈某某看在陈果对医院多有关照的份上,借给他90万元。虽然是借钱,但陈果并没有打借条,也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
过了几个月,陈某某因为医院效益不好,向陈果提出自己资金紧张。陈果先后两次共归还陈某某54.99万元。拿到钱后,陈某某当场说:“哥,谢谢你,以后我再也不提钱的事情了。”此后,陈某某确实再也没提剩余借款的事,不过他俩每周几次的茶叙也没了。2021年10月,陈果被“双开”,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检察机关。
没有借条,东窗事发,打了借条,就能平安无事吗?虚开借条这种套路,也钻不了纪法的空子。
浙江杭州市萧山区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赵文虎曾为浙江某控股集团董事长施某在项目承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收受了200万元好处费。因担心被发现,数日后,赵文虎向施某出具了借条,又通过银行转账留下归还本金70万元及利息的记录,以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
从赵文虎的银行流水来看确实像民间借贷,案件查办一度陷入僵局。随着调查的深入,专案组发现,赵文虎所谓的“利息支付”不仅没有按照借条约定的利率来,支付时间、方式都比较随意,且支付的利息额很少,不符合真实支付利息的表现,随后发现更多赵文虎串供的证据。最终,赵文虎交代了其通过出具虚假借条、制造“还款记录”等手段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
这种方式名为向管理服务对象借钱,实为受贿。不管是凭职权谋“高利”,还是以放贷得“收益”,抑或是用“借款”掩受贿,都是隐性腐败的方式,其隐蔽性增加了查办案件的难度。
“违规民间借贷有别于正常的民间借贷,定性和违法数额的认定都存在困难,查处难度大。”南充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认为,要区分正常的民间借贷和违规借贷主要看三个维度:借钱的人是否是真的需要这笔钱;公职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性提供帮助;双方在借贷这件事上是否有一致的认识。
一些地方也在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制度规范。比如,贵州省纪委监委在查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唐宏严重违纪违法案时,发现唐宏存在以“民间借贷”之名行“权钱交易”之实的问题,但对这类案件如何认定犯罪标准、如何计算犯罪数额等存在分歧。对此,贵州省形成了《放贷获利型受贿犯罪案件办理参考意见》,为这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指南。
违规民间借贷表面是借钱,实质是借“权”,是通过隐蔽方式进行利益输送、权钱交易。在这种隐性腐败中,党员干部一次次被“围猎”,逐渐丧失警觉,忘记了商人的每一次“高息”都是别有所图的利益交换,也注定了这是一场必输的赌局。
来源 官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