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张豪
通讯员 曹光宽
银行工作人员疏于对申请材料全面审核,让冒名贷款人顺利拿到178万元贷款,这笔高额的欠款该由谁来偿还?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判决结果。
2019年6月,廖某向农业银行某支行申请个人购房贷款178万元,用于购买位于天河区的一处房产。廖某填写了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表上(共同)申请人及配偶签字处和抵/质押人签字处均有“杨某”的签名字样。
同年7月,银行发放贷款后,该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抵押权人为农业银行某支行。
2021年7月,杨某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显示他成为“金融借贷合同纠纷”的被告,案件将开庭审理。
杨某致电法院询问才得知,廖某向银行申请贷款,而他是该笔贷款的共同申请人。不仅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上有他的签名和指纹,还有一份带有“杨某”签名、指纹的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
杨某为了证明自己不知情,特向法院申请对上述材料的签名、指纹进行鉴定,并抗辩称,其与廖某不是夫妻关系,也不认识她。廖某只是公司的客户,廖某来公司贷款,公司就安排他们去拍照,并向其支付佣金。
经鉴定,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中的“杨某”签名笔迹与杨某样本笔迹、指纹均不是杨某本人的。
法院向婚姻登记处发函查询廖某与杨某的婚姻登记信息,婚姻登记处复函称,查无廖某与杨某的婚姻登记记录,来函附件中的结婚证也非该登记处颁发。
因此,农业银行某支行诉请杨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廖某偿还农业银行某支行借款本金178万元及支付利息,农业银行某支行在前述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农业银行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执行面签制度,对参与面签的主体身份、签名等进行全面审查,而本案中银行发放贷款时虽进行了面签,但杨某却认为贷款合同中签名为虚假签名,其与廖某并非夫妻关系。
法院在审查银行发放贷款的真正对象时,应该考虑到商业银行作为从事金融贷款业务的特殊商事主体,其经营活动应该较一般民事主体更加慎重。
如法院发现银行未遵守基本商业准则、管理规范,或者未履行审慎经营义务,应认定银行欠缺“审慎”要件,不能主张贷款合同中未实际签名的当事人的还款责任,由此造成不能追偿贷款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为更好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法官在此建议,一方面强化信贷风险防控,梳理贷前后各环节风险节点,完善风控机制。另一方面落实内部监督管理,加强金融从业人员风险防范、合规操作、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对违规操作人员予以有力的惩戒。(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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