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开启#
一、储粮质量标准
地方官仓和昌平仓主要收税粮和收购粮。元代仓仓有严格的质量标准,并保存有标准仓的样品。元朝政府为保证进仓粮食的质量,要求入仓的粮食必须“干、圆、净”。
库存粮食必须由上级部门确定质量样品,并检验和保存样品。上级部门先对粮食进行检验,批好质量样品,再“取样查同印”。一个付给仓库,由部门持有,作为仓库的样品,部门检查收到的米粒是否正确。按照样本。
如果仓库文员检查仓库的“收支情况是否与原来不符,会立即处理”。如果需要将米粒收运到另一个粮仓,也需要“比照同装发样料。卸货时,也交同样对照料”。仓管员、豆角、船主、调度员等仓管员、调度员等在储运过程中到处“投水或掺水,以骗官”,使“久不积,损坏的。”为弥补不足,元朝政府规定:“出库时,必须封库。
第一个包裹存放在仓库中;二包省内派送,咨询寄出;第二包是万户户粮官命运粮到直谷等地收粮,另存。如有“湿粒、糠粒”,则予以处罚。据此,粮食收运前应准备5份样品,1份样品包留给装运仓库,1份寄往银行。省,两份样品交给粮守,带往直谷等地存放在收粮仓,一份在收粮仓交粮时折叠核对比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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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仓储过程中,一些仓管工作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为一己私利,不择手段,影响了仓仓质量。元二十七年(1290年),财政部报告说,有官员明知故犯,“将米、粟随粮送百姓”,如仓官不收,“煽动税官。税户羞辱仓官,殴打他们。必须收管。”还有“强势要”、“近库督察,不如粮纳税人,拿去吧”。
更有什者,监察官与赞店、豆角勾结,“暗收飞钱(引注:随身携带的少量钱财),在仓房里乱买东西,致使官吏素质低劣,好事不断”。赞殿:掌管库房、牧场现金、粮帐的官员;斗角:负责打仗的小官。为克服这些缺点,政府规定各行各业的官员和部委要“送干粮、白米、新谷”,禁止豪官勾结,辱打仓官,互相斗殴。.若有违者,问其实情,同时定其罪。
2、粮食的计测方法
仓库收粮时,必须清点、计算收粮量。宋代的计算工具是“择”,意思是“相随而受”。“筹”是用竹、木、骨、象牙制成的小棒或小片,又称算计,俗称算子。“隋代筹码比汉代筹码短,形状更方扁,用三刃和四刃来表示正数和负数。
元代仍沿用计数法。五石斗,七升,三组合,七匙,九抄,六令五公分”。计算相当准确,直到明初才被算盘所取代。
谷物称重的主要建议是石斛。宋代用“生户”,文思源制定,“文思源户,本官省石斛”,“公私交易通用”。宋代文思院省石斛“口窄底宽,盈亏不远”。文思园石斛的特点是“大肚窄口”。
元初,似乎不用宋代的“省石斛”,因为“审案用的石斛门槛,底窄面宽,官兵接见时,比手还重要,好在缺点也不少。有很多秘密技巧。在国民经济活动中,地方计量器具广泛存在,相辅相成。
元朝政府根据宋代文思元壶“大腹窄口”的特点,制定了新的标准器。至元二十年(1283年),中书省准御史中丞下诏书:“晚宋用文思园石斛……今可比作新石斛之式,宣为世界。”除了官方使用,它还可以供人们使用。“准官石斛造”让“作假无从”,公私双赢。
中书省工商业部制十圆石斛为标准器物。它们以相同的方式进行比较,并将一个石斛样品分为不同的位置。它被使用了。”“所有道路和检察官办公室都将设置纠察线并严格执行。”《元史·食货志》记元世祖平江南初,“稻出口者只用宋斗石斛,盖上宋义石,即今七斗石斛”。这说明元代新石斛比宋石斛大得多。这个制度一直沿用到元末。
3.增加谷物消费
为弥补收、转、储期间的粮食消耗,除应税粮食外,还需征收附加消耗。元朝时期,征收粮食的标准变化频繁。元十七年(1280年),户部规定:“近仓沿路运粟,远仓每石粟,折为轻钱二两。富户将运远仓,下户运至近仓,各郡派员,每石带取鼠三升,总之四升。”轻钱:动物标本、西洋菜、马草等折成银两。
“特例”应指办事人员收取的手续费。如果有几个短期折扣,计划是用内部消费的例子。准配五年四升,第一年一升二升,次年两升,三年二升七升,四年三升四升五升。.每年共报四公升,其余用不完,征用归官。
“除按统筹部征征民地外,官地征收减半。”正常的私人和官方农田消费征收标准是不一样的,有一点不合理,就是官方农田消费征收少,征收一半。因此,户部提出官田“每石带配鼠食五升”,但财政部没有采纳户部的提议。
元二十三年(1286年),中书行省审江南耗鼠案:“江浙两省拟征鼠米税,寄于户部。计议如下:‘江南民田税石,按规矩,每石带收鼠费,分七升,除供仓吏、斗腿外,一升(内)【外】以普粮收储六升,有短优惠号,建议继之,若空腹,五年准减四升。
少于破耗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破官食品不会多。又若官场耗鼠配发,按省计划,较民场减半,产量仅三升五升一石,恐侵郑梁。安装每条石带收集老鼠消耗量,五升,对应下例。'我得到了它。议定除按官田按协部征征民田石外,拟依省计划,征征减半。请按照上面的申请。“
据此文《元典章》,至元二十三年,教育部规定,江南百姓田间,课税粮一石一石,耗鼠七分。升。其中一升用作仓管和豆角的薪俸,其余六升与常粮一起收储。若日后库仓缺粮,则按胃泄之法,老鼠五年所得六升粮,计四升粮,谓之竭。.
第一年扣一升二升,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扣加,第五年一共扣四升。所收鼠耗不足,粮仓荒废,由管仓官补足。仓粮损失较小的,应如实计算,不得多报损失。
元朝(1288)二十五年十月,元朝制定南北粮用条例。对于诸多问题,户部接到省仓、马头仓等官员反映,“只知道消费定额,还不够”。公共和私人的不适。
经过一轮讨论,决定“共同增加粮食消费”。由于南粮北运距离远,沿途损失大,粮食消耗南比北高。麻豆的仓库是码头周围的谷仓。元二十六年(1289年),通州、河西五仓关认为,之前增加的消费仍然不足。决定包括老鼠的消费。
元二十九年(1292年),中书省上奏,称通州、河西坞“各仓采果前,省官定食鼠案数少,甚老婆的家产都发完了,赔的还是没完没了,一直辛苦到现在。”万泽成与中央部长商量,“历任省级官员确定的耗鼠比例参差不齐,现在南北耗鼠比例与前加不一样,每年耗粮也不一样,要看作风。重申鼠标消耗规则。内容主要有三方面:1、“我还是听耗”,保持部分腹仓转运鼠耗标准,主要是“从塘村等地运往河西坞”、“运往河西坞志固””。》、《从六角运到通州立尔寺》、《从八河站运到大都省仓库》等。
第二,制定持续有增无减的新消费案例。三是实行“听限年耗”,以仓库储粮时间直接增加消耗。至正三年(1343年)规定:“元鼎三年粮石斛收支破四升,其后增粮一升。”并且第一年破三升,次年破一升五次。
元朝政府不断增加粮食消费,加重了百姓的负担。而粮食消耗也并非完全用于粮食损失,其中一部分用于养仓官和斗角,如前所述。另一部分用来喂囚犯。中统四年(1263年),中书省批“囚徒有亲属食私膳,无亲属由官府供给,每人日食米一升,以内。麻雀和老鼠的食用限度。”
元五年(1339年),中书省三部(吏、户、礼)拟定:“次年卖囚粮,不纳金。国用系统,书记,玉树会消耗内关分部。年营业额:各级政府办公费用。这里的“监狱食物”可能包括所有囚犯的口粮,说明老鼠消耗的食物量很大。
至顺二年(1331年)七月,甘肃省奏文称:“俘虏食粮遍地可见,省辖库房不收食食”。中书生赞同刑部的意见。至顺三年(1332年),刑部议论:“凡狱中无亲无亲,或贫无能者。官员应为他们提供衣食,每日一升。
各郡县俘虏,合为一体,依法在吏、吏仓内领薪,年终通过。”中共中央部批准。虽然这里没有明确说明囚犯的食物是取自官方仓库的老鼠消费,但囚犯的饲料是从官方仓库的老鼠消费中提取的。可见,元代时期,粮食消费除自用外,常用于其他用途,逐渐失去其基本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