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人 殴打 索赔 打假 大米

“女子超市买250斤过期大米索赔被殴打”引热议 职业打假人:打假绝不是假打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4-01 22:05:06 浏览14 评论0

抢沙发发表评论

《打假?假打?》漫画/高岳

□ 本报记者 孙天骄

近日,“女子超市买250斤过期大米索赔被殴打”冲上热搜榜。购买者买到过了质保期的大米,不同意退换,坚持要求超市10倍赔偿。而超市负责人挥舞铁锹击打购买者,并愤愤不平道:对方是职业打假人,长期搞这种事,之前就在超市索赔过。

此事引发网友对“职业打假”的热议。“到底应不应该支持职业打假人”“为何超市总被打假”“职业打假人是不是消费者”“职业打假和假打什么关系”……围绕网友关注的话题,《法治日报》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利于净化市场环境

规范引导打假行为

记者注意到,网友对职业打假人褒贬不一,反对者中一个重要观点是:职业打假人以打假为生,打假是为一己私利,不值得提倡。

“利用人性的弱点,行的是满足自己贪欲的事。职业打假人与被打假者半斤八两,就像以暴制暴一样。”一位来自江苏的网友直言不讳。

支持者则认为,不管是否以打假为生,只要能促进食品安全就行。一位来自浙江的网友说:“过年回老家,婆婆去小超市买的酱油鸡精,都过期一两年了。支持职业打假!”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任超认为,对职业打假人需理性看待,一方面,当前市场环境的不完善,经营者在产品质量、营销宣传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职业打假群体的出现提供了土壤;另一方面,现行的法律制度为职业打假人索赔提供了法律依据。

“随着消费者、商家法律意识逐渐提高,以及法律制度、行政执法等各方面的不断完善,职业打假人或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现阶段对职业打假行为需要进行规范与引导,不能因噎废食,全盘否定职业打假行为的积极作用。”任超说。

在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饶伟律师看来,哪怕职业打假人主观上可能并不完全出于对市场经济秩序、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但客观上一定程度遏制了制假售假行为,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了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展开全文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普通消费者在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后,由于不具备相关的知识、经验,往往忍气吞声。”饶伟说,而具备维权知识、经验,愿意专门付出时间、精力的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与并不十分充裕的行政监管力量形成合力。

“打假一次是好事,打假一百次就能变成了坏事?不花纳税人一分钱,极大节约行政资源司法资源,让制假售假等欺诈行为被惩罚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是善还是恶?”知名职业打假人王海认为这显而易见,“有人能以打假为生,是好事不是坏事。”

结合此次事件中商家回应可以知道,该超市并非第一次遇到职业打假。

记者近日走访北京多家商超店面了解到,不少超市也遇到过职业打假。一位超市负责人告诉记者,有的职业打假人要求货值10倍进行赔偿,有的开口就是1000元,还有的说给几百元意思一下就行,“我们做点生意容易吗,他们总来找碴”。

公开报道显示,超市是职业打假人线下打假的重点,有的超市被多次打假,原因何在?

饶伟认为,超市售卖的商品品种繁多,质量控制的难度较大,归根结底是假冒伪劣产品多。这暴露出,有些经营者对食品安全、产品质量问题不够重视或缺乏经营超市所需的质量管理能力,在问题被发现后不能及时有效整改,甚至出于追求利润而故意或放任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导致类似事件屡屡发生。

“超市被打假多的原因是售假多,暴露的问题是监管不力和法律威慑力不足,很多制假售假者心存侥幸,有恃无恐。”王海说,有关部门对此应该加强监管整治。

消费者身份存争议

各地司法裁判不一

据了解,职业打假人打的“假”,包括食品安全法中界定的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的欺诈行为等。

其索赔依据主要为食品安全法中的“10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退一赔三”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然而,现实是,有关部门对于职业打假行为有不同的声音。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也是裁判不一。有法院判决“知假买假”同样适用惩罚性赔偿,有法院则认为,职业打假人并非法律规定的“消费者”,因此不宜适用相关条款,不支持惩罚性赔偿诉求。

饶伟认为,司法实践中对职业打假行为的不同认定,主要基于以下分歧:职业打假人是否为消费者?“知假买假”是否为被欺诈?对于类似的打假行为作出不同的认定,除了个案具体因素差异外,还在于司法机关在法律原则方面的平衡,如诚实信用原则,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原则等。

任超说,职业打假人主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索赔,前述法律均未对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进行明确,导致实践中出现了较多争议,有法院认为主观的购物动机并不足以否定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不影响职业打假人据此进行索赔,也有法院认为消费者应当是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的个人,应当排除对职业打假人的适用。

“《规定》以‘购买者’替代‘消费者’,回避了身份认定的问题,明确了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的行为依旧受到保护,因此职业打假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任超说,司法实践中对于职业打假行为的不同认定,根源在于职业打假行为对市场运行有双重效果,一方面,我国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问题多发,职业打假对于肃清市场风气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随着职业打假行为逐渐变成逐利性的商业活动,又对市场秩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任超提醒说,还要警惕职业打假效果不佳的问题。职业打假人以牟利为目的进行打假,往往不会对商家的后续经营持续跟进与监督,除此之外,为降低打假成本,职业打假人多青睐于产品标签、说明等瑕疵,如此对遏制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的作用有限,还可能扰乱企业正常经营秩序。有的职业打假人滥用举报投诉乃至诉讼手段,浪费行政与司法资源。

职业打假被污名化

严惩假打敲诈行为

王海告诉记者,一段时间以来,职业打假被污名化,有人故意混淆假打和打假,制造所谓“恶意打假”来抹黑职业打假,这客观上保护了制假售假,让制假售假者有恃无恐,动辄对职业打假人恶言相向甚至拳脚相加。

“打假指打击故意虚构或隐瞒对消费者购买决定有实质影响的信息的行为,这和扭送扒手去派出所性质一样,不应存在争议。而假打是指明知厂商没有欺诈行为,却故意栽赃陷害,调包、投放异物等骗取惩罚性赔偿,或者没有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直接索要财物。”王海说。

他举例说,比如有的超市一些食品临近过期,有人故意将这些食品塞进货架最里面,让售货员理货时发现不了,等食品过期了再取出来,以买到过期食品为由进行索赔。还有的更过分,直接将过期食品带进超市,放在货架上,让其他人买后索赔。以及采用“钓鱼式”购物方法,故意让商家把商品弄出问题后索赔。

“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应该依法严厉打击,但不应与职业打假相混淆。”王海说。

近日,浙江杭州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起以职业打假为名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3名,初步查实的涉案金额近1000万元。

经审查,该团伙频繁活动在杭州市及周边区域内多家知名大型商超,以找瑕疵商品再破坏,涂抹、擦除生产日期,抽走或调换合格证,故意放置异物,蓄意藏匿临保商品待过期后再购买,夹带问题商品调包等手段,以维权为借口,敲诈超市钱财。另外,该团伙以协助找出过期产品、帮助超市对付其他职业打假人的滋扰为由,迫使超市交纳“咨询费”“保护费”。

对此,任超建议应严惩以职业打假为名实施的敲诈勒索、栽赃陷害等不法行为,形成威慑。同时,企业需要规范自身经营,加强对产品质量以及营销方案等方方面面的合规审查,确保自身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在发现产品问题时积极采取补正措施;市场监管部门加大食品以及重点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管,督促经营者及时改正。面对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与举报,对其合理诉求依法支持。

“司法裁判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作用,因此司法机关在职业打假人案件中应当谨慎认定打假行为是否符合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任超说,在法治的框架内,建立一个消费者、经营者、监管机构以及司法机关等多方共治的良好市场环境,才是肃清打假乱象,正本清源的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