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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我的手机是您捡到了么?”
“在我这呢,等明天下午我回到县城就给你。”
按常理
拾到手机的大姐会按照约定将手机归还给失主
失主眼含热泪表示感谢!
可故事的走向可不是这样!
让我们一起看看是怎么回事!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孙吴县某银行自动提款机上捡到了一部手机,随后将其带回家中。当日11点半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丈夫)在家中接到被害人王某某打来的电话,双方约定隔日下午将手机归还王某某。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自己在家将该手机的开机密码及微信支付密码破解后,发现微信钱包中有人民币21000多元,遂将自己添加为王某某的微信好友,分3次从被害人王某某的微信钱包中向自己微信钱包转款人民币1100元。16时许,杨某某从外面回到家中,张某某将破解手机密码和转账的事情告诉了杨某某,二人商量后,张某某使用王某某的手机将杨某某添加为微信好友,分3次从王某某的微信钱包向杨某某微信钱包转款人民币20000元。转款后,张某某将王某某手机关机。随后,张某某将转到杨某某微信钱包中的人民币2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自己人民币19000元,留给杨某某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二人从王某某的微信钱包转款6次,合计盗取人民币21100元。案发后,被盗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
裁判结果
孙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网络非法外之地,擅自将他人账户资金转走终难逃“法律之眼”。广大群众在日常网络活动中要增强防范意识,在使用具有支付功能的社交软件时,一定要正确设置密码且密码不宜过于简单,不随意向他人透露登录密码,在发现支付软件或绑定银行卡里的钱被盗时,要及时保存支付或转账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来源: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江浩然
一审: 杨扬
二审:天冲
三审: 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