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代开发票,若是代开运费发票是否需要打上备注栏?
答复:
需要在备注栏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六节《交通运输服务》明确,货物运输服务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