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维护广告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与2016年《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群众反映集中的弹出广告、开屏广告、利用智能设备发布广告等行为作出规范;细化了“软文广告”、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竞价排名广告、算法推荐方式发布广告、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广告、变相发布须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领域的广告监管规则;新增了广告代言人的管辖规定……
不法互联网广告的侵权性与危害性不容小觑——弹窗广告因其任性、无端给浏览者造成干扰令人厌烦,虚假广告与一步步设置陷阱、诱人上当的诈骗广告更是赤裸裸地违法犯罪。毋庸置疑,《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作为《广告法》的下位法和某个方面的细化、针对性规定,其目的和意义在于根据上位法要求进行更富操作性规定,而不是对上位法的条文进行简单照搬。
新《办法》的一些规定,也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比如,《广告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但鉴于该法并没有明确关闭标识的像素、大小等具体的技术参数,致使一些广告发布者打擦边球,通过把关闭标识做得特别小或者把关闭按钮做得不明显等方法,使得弹窗广告乱象愈演愈烈,甚至用户点击后非但不能关闭广告,反而进入广告页面、越关越麻烦。
新《办法》对此以列举的方式设定了关闭弹出广告的禁止性情形: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等。
其他诸如软文广告、竞价排名广告等规定,也都属于细化规定,均有必要。
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6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5.6%。互联网已经越来越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基础设施,在普及的过程中,也必将有一些非互联网的原住民和部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其中。面对形形色色的互联网广告,他们是最不具备分辨能力的群体,一不留神就容易掉到不法商家设下的坑里。此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明确各行为主体的行政责任,应当说可以更好督促相关主体履行监督审查的义务,更好塑造清净的网络环境。
从另一方面说,对互联网广告进行详细规范相信也是正规经营的广告从业者所乐见的,因为若规则不明晰,则不遵守社会道德和善良风俗的广告商更容易通过其他手段破坏市场公平竞争。
文|吴元中